企业债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影响(3)
2017-10-31 06:26
导读:对于信托公司来讲,固然委托方及运用方式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都具决定性影响,但二者中仍要以委托方为先,这是开发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
对于信托公司来讲,固然委托方及运用方式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都具决定性影响,但二者中仍要以委托方为先,这是开发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灵魂。信用,或者说对委托人的信用,是信托公司的生存之本。所以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必须从信托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资金需求的企业利益出发。与发行企业相比,信托公司的重点在于其信用的长期性,假如集合类资金信托产品设计还是维持目前这种从运用方角度出发的产品设计概念,与企业直接发行相比并无本质上的上风,所以受到影响在所难免。信用具累积效应,而这恰正是企业单独发行债券所难积累的。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协同
以发行企业债作为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是企业调整资本结构,发挥财务杠杆作用的现实要求。但由于部分企业债券不能定期兑付,影响了企业债券的信用度,阻碍了企业债券筹资功能的发挥,这也就为新的信托产品出现提供了契机。
由于企业与投资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使有信用评级制度的情况下,通过发行无担保企业债融资也不是一件轻易的事。况且目前我国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信息表露制度尚不能得到很好执行的情况下,投资人很可能对企业债保持谨慎态度。所以企业债的顺利发行必须依靠一定的担保。而企业债券发行对债权人缺乏直接的物的担保、担保权的行使法律关系过于复杂是影响债券信用的关键。
银行已经注定要逐渐淡化企业债担保人的角色,假如利用民法上的担保制度,一对一为大量债权人提供担保在操纵上并不可行。所以,通过附担保传递出企业偿付能力信号十分困难。那些具有好的发展远景但目前并不辉煌的企业无疑很难传递出有投资价值的信号。此时,利用信托产品无疑是一个明智的做法,通过附担保企业债信托,企业可以借助于信托公司所积累的良好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业务是一种财产权信托业务,是公司债券债权人将作为债券发行抵(质)押物的实物资产上的担保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即全体债券债权人的利益,治理和行使担保权的一种外部财产治理行为。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信托公司本身对信托资产运用的收益具有担保色彩。特别是对那些规模大,产品种类多,收益较好的信托公司来讲更是如此。信托公司通过其经营活动可以自然传递出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优良信号,这是那些单独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不具备的。所以,假如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设计的好,即使企业债的发行一定程度上得到解禁,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也相对具有一定上风。
除与企业债结合开发新的信托产品外,信托公司也可以通过对有集合信托产品创新来巩固并开拓市场。通过构建风险收益特征不同集合信托产品线来满足不同风险收益偏好者的多样化需求。这种多样化特征具备企业债所不具备的融资上风。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还有助于实现向以客户(委托人)为中心开发信托产品转型,这也是信托公司培养、探索形成自身可持续盈利模式和核心竞争力的核心。
综上所述,企业债的出现固然会对信托业目前的产品结构造成冲击,但长期的讲,企业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信托业结合。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市场未来的发展在于信托公司自身的信用积累以及产品结构的调整。
参考文献:
1.杨筱燕.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体系探讨[J].上海金融,2004,5
2.冯光华,刘凡,蔡国喜.企业债市场化政策建议[J].数字财富,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