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改革实践与理论发展(2)
2017-11-02 02:21
导读:(三)改革中期的扩权放利、分负盈亏阶段。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心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到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
(三)改革中期的扩权放利、分负盈亏阶段。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心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到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心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的决定》为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期阶段。其间又可以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心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题目的决定》为标志划分为两个小阶段。在此决定之前,是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治理体制,此后,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治理体制。改革中期对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全面深进地改革,并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与之相适应,财务治理体制改革也从分配体制改革拓展到投资体制、筹资体制等全方位的改革。在财权分割上,继利改税之后,1985年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89年实行税利分流,1993年7月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使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务分配关系由不规范的利润上交变为对上交所得税后的利润进行“按资分配”;1992年发布《全民所有制产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发布《期货交易治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使国有企业在投资上成为市场主体;1985年推行国家资金与企业资金分帐制,1992年发布《全民所有制产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企业享有筹资决策权。使企业在筹资上成为市场主体。此外,企业还享有产品定价权,在遵守本钱开支范围条件下的本钱用度开支权等。在财务责任划分上,1986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