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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安全网论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微观监管(2)

2017-11-04 01:01
导读:在各国的实践中,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型银行可以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号称金融百货公司(Financial Department),其主要理论基础是范围经济和资产组合理论等;而

在各国的实践中,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型银行可以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号称金融百货公司(Financial Department),其主要理论基础是范围经济和资产组合理论等;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化金融机构(Financial Boutique),在上其业务范围曾受到严格限制,其主要理论基础是风险隔离和比较优势理论等。尽管两者看不出明显的优劣之分,但随着金融创新活动的深入和放松监管,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会不断扩大,全能化成为大势所趋。?
叶辅靖认为,现阶段我国的金融风险具有三重性[6]: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共有的金融风险;二是产权不明晰和不正当权力引起的体制风险;三是金融不发达阶段的弱者风险。分业经营在防范我国的特有金融风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现阶段要坚持分业经营。但加入WTO对金融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发达国家又相继放弃了分业经营的模式,这对我国的分业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实际上我国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也在处理混业经营时,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埋下了伏笔。?

2.最后贷款人制度分析?
最后贷款人( Lender of Last Resort)一词最早出自于1873年英国著名记者Walter Bagehot (1826-1877)的“伦巴第街”一文中[7]。他提出英格兰银行在需要时发放贷款给那些流动性差但还有清偿能力的银行,成为他们最终的流动性来源。由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大多与再贴现(再贷款)的操作联系再一起,人们往往注意它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而忘记了它的初衷是为危机中的银行提供最终的流动性来源,正如Frederic S. Mishkin所描述的,“美国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体系,就是针对1907年的银行恐慌而设立的。它设立的本意是作为银行危机时期的最后贷款人,也即当其他人无法向银行提供储备时,为了阻止银行倒闭,美联储应向银行提供储备”。[8]关于最后贷款人的制度设计存在下述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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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央银行与监管当局的定位。近年来国际上全能银行的模式越来越流行,相应监管体系的理论也从金融机构说转向金融功能说,各国纷纷将原属于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逐步分离出来,并把分离的金融监管机构整合为一。英国的情况便是如此,长期以来,英国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分别负责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监管,此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混业的,英国政府将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他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独立于英格兰银行之外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2000年6月,英国通过《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上进一步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但是,根据《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和英格兰银行与财政部和金融服务局的备忘录,英格兰银行仍需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实际上机构分立后,也只是将原来的内部矛盾外部化而已,中央银行仍旧会存在角色冲突,问题的核心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制度安排如何制订,在理论界存在“含糊其辞”和“明确承诺”的制度安排之争:前者是指中央银行事先不明确承诺肯定会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以此维护市场纪律,促使银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的能力,同时约束银行的道德风险;后者则是指为提高人们对那些有资格得到紧急援助银行的信心,明确承诺一定会对这些银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同时加强未取得承诺资格银行的市场约束力。不管哪一种制度安排均会存在一定的缺陷,[9]前者可能产生公众信任的风险和挤兑风险;后者的可操作性不强,入围的银行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中央银行如何找到两者的平衡点确实是一门。?



第二,中央银行贷款条件的制订,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贷款利率,二是贷款方式,三是贷款时机和贷款数量。Walter Bagehot (1873)曾提出,英格兰银行在需要时可按惩罚性的利率无限量地提供抵押贷款,以确保公众对金融体系健全性的信心。如果采取的是惩罚性利率,好处是可避免出现微观金融机构的套利行为,但这有可能会加剧市场资金紧张的气氛,不利于控制危机的蔓延。如果按照真实票据论(The Real Bill Doctrine)实行抵押贷款,有利于减少中央银行的风险,但会削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发挥,不能真正做到提供最终的流动性来源。中央银行在操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何时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充当最后贷款人,如何保证中央银行的决策不会屈服于外部环境(尤其是压力)的影响,而纯粹是为了避免人们出现心理恐慌,从而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中央银行的时机掌握和满足程度也只能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来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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