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创业资本的历史与逻辑(2)
2017-11-05 01:05
导读:二、银行在创业企业融资中的困境 创业企业(包括种子企业及前期阶段企业)的特点是高度信息不对称性、高风险性及高成长性。信息不对称表现在企业家本
二、银行在创业企业融资中的困境
创业企业(包括种子企业及前期阶段企业)的特点是高度信息不对称性、高风险性及高成长性。信息不对称表现在企业家本人更多知道自己的能力、技术可行性、产品的成功概率及市场前景等,是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而投资者(外部人)对相关信息知之甚少,处于劣势信息状态。同时,创业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过程具有高风险性和高成长性两大特征。高风险性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1)技术风险。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劳务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可能。(2)市场风险。技术产品面对着一个激烈竞争的市场,市场能否接受以及什么时候接受这种产品,它的扩散速度、业务前景以及竞争能力等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存在营销失败的可能性。(3)财务风险。对于一个新项目,投资预算很难准确确定,投资能否回收以及什么时候回收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国外多项实证研究都表明,高新技术行业的企业成活率要比其他行业低得多。创新企业的第二个特征是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产品一般具有较强的市场垄断力,一旦这种产品为市场所接受,就会表现出极强的扩张力。据统计,获得美国政府小型企业创新研究项目资助的企业,在1985—1995年间的销售收入和雇员人数分别增长了151%和83%(Lener,1998),这两个数据远远高出其他行业。
从银行业本身的性质与创业家的特性来分析,银行对创新企业的贷款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主要原因是:(1)因为信息不称,银行很难估价创业企业的信贷风险。在创业企业中,人力资本是其生存与发展的主要因素。但银行很难估价创业家的真实能力及其市场价值。因为相关的信息很难得到,或者收集信息与处理信息成本太高。同理,银行也很难估计创业企业的真正前景。因此在许多发达国家,银行对创业企业贷款时要面对两种错误:一种错误是企业贷款后随之失败,另一种错误是对成功的企业拒货款。从经济学角度来说,银行的理性选择是使第一种错误最小化,因而要求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其对企业或项目质量的信心保障。(2)因为回报的不对称性,银行只能以资产抵押作为贷款的传动机制来降低道德风险。一旦贷款放出后,谁也不能保证企业家按银行的最大利益来经营企业。原因在于,企业家能够完全得到企业成功所带来的利益,因而关心的是回报最大化。但对银行来说,如果企业成功,他得到的还是固定利息,不能得到成功的利益;而如果企业失败,银行则可能损失100%的贷款资金。同理,如果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企业家有可能以某种方式(如增加薪水、超额消费等)抽回自己的投资。另外,银行也很难评估企业家是否贡献了必要的努力来保障企业的成功。因此,银行必须通过合同严格规定企业家的责任、义务与行为并进行严格监视,以降低上述道德风险。但监控成本也可能使银行获利甚微,尤其是小额贷款,银行会得不偿失。而采取抵押贷款的方式(尤其是以个人财产作抵押时),更能有效地解决道德风险问题。(3)抵押是银行挽回损失的法宝。正因这一法宝的权威性,使银行不愿为创业企业提供贷款。存贷利差是银行生命之源,而英格兰银行199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利息差只有2.96%。也就是说,只要贷款的33家企业出现一家失败,银行就颗粒无收了。而在创新企业的生成活动中,却只有20%左右的创业企业能够最终获得成功。 由此可见,银行的抵押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从宏观上看,抵押手段限制了新兴企业的发展。因为“创业”的特性,创业企业无力提供传统的抵押品,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可供抵押的个人财产(如创业者的私人房产)一般只能进行第一轮融资,而知识产权(如技术、专利等)不能作为合适的抵押保障;(2)经济的快速变化、企业产品生命周期的不断缩短,使固定投资的使作价值及资产价值不断降低,银行对个人资产、企业资产的估价也愈加保守。因此,创业企业增长越快,获得信贷的能力却相对越低。(3)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增加了一批相当数量的无力向银行提供信贷抵押的企业家,如年轻人、工薪阶层及无财产者等。为解决新兴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矛盾,许多国家政府为新兴企业建立了贷款担保制度,或制定各种优惠措施来鼓励银行对新兴企业的信贷。但是,且不论政府的这种措施见效与否,这里要强调的是:即使新兴企业可以获得银行信贷,债务融资对其自身的发展也可能是一种不明智的选择。因为债务融资必须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过重的债务负担会使新兴企业过多关注于现金流的变化,而无力根据宏观经济条件变化驾驭经营管理并把握增长机遇,这种负担限制了新兴企业本身特有的新创功能。另外,企业经营失败最共同的原因之一,就是资本化程度低而债务化程度高,这一不成文的“定律”在发达国家很普遍,在发展中国家也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