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改贴息资金的财务、会计及税收处理(2)
2017-11-06 02:33
导读:2、假如专项应付款中贴息资金余额大于实际支付利息,其差额应冲减财务用度或在建工程:(1)技改工程已交付使用的,应按专项应付款中贴息资金余额
2、假如专项应付款中贴息资金余额大于实际支付利息,其差额应冲减财务用度或在建工程:(1)技改工程已交付使用的,应按专项应付款中贴息资金余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用度”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2)技改工程尚未交付使用的,则按贴息资金余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按
实际支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二、税收处理
(-)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关于补贴收进征税等的通知》(财税〔1995) sl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进,除国务院、财政部和总局规定不计人损益外,应一律并进实际收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依法征收所得税。
对于以上规定,笔者如下:
1、关于采用何种形式并进纳税所得题目。根捉《办法》的规定:“企业收息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用度处理”。这就是说,文件规定贴息资金应计进损益,由于冲减财务用度意味着用度减少,企业利润增加;《函》中规定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冲减财务用度或在建工程,与《办法》及税法有关规定基本一致。略有不同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冲减财务用度和在建工程处理。在这一点上,我们以为《函》中规定更具体,更符合实际,由于根据借款用度资本化一般要求,无论是前几年发布的行业制度,或者是2001年初刚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都规定用于工程建设的借款利息在施工期间应计进在建工程本钱,因此,按照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作为借款利息的补贴资金也应冲减在建工程本钱。再者,按前后文规定不一致,优先适用后文的惯例,贴息资金进账只能按《函》的规定处理。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2、关于何时计进纳税所得的题目。上述关于财政性补贴应计进实际收到年度纳税所得的规定,只是一般原则,实际操纵时不尽如此。比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的就是尚未实际收到财政补贴等而通过挂账形式,将应取得的补贴款及出口退税款作为收进计进企业利润,作为当年纳税所得。至于企业取得贴息资金,冲减在建工程本钱,固然不能全部甚至全部不能计进当年纳税所得,但是由于工程本钱降低,技改形成的固定资产本钱也随之降低,而作为纳税所得扣除项目的定期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也将随之减少而增加各期的纳税所得。因此,不论将贴息资金用于冲减财务用度,还是冲减在建工程本钱,都可以达到并进纳税所得依法征收所得税的总目的,不同的只是所得税实现的时间先后而已。
(二)具体税收操纵
1、对于当年收到当年用于冲减财务用度的贴息资金,以及当年收到当年用于冲减在建工程并且符合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借款用度条件的,年终纳税所得时时不作调整。
2、计进专项应付款的贴息资金,凡在实际收到后或在贷款取得后一年内用于支付利息或用于冲减财务用度、在建工程的,年终计算纳税所得时不作调整;假如企业将计进专项应付款的贴息资金长期挂账,同时超过实际收到后和贷款取得后一年期限的,应在年终计税时调增纳税所得。假如调增后企业又将上述贴息资金用于支付利息、冲减财务用度或固定资产价值的,应答应其调减纳税所得。
3、凡将贴息资金计进资本公积之类科目而不计进企业损益的,年终计税时应调增纳税所得;将贴息资金计进补贴收人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将贴息资金计进其他应付款的,可以比照计进专项应付款进行税收处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一般情况下,凡因企业会计处理不当或因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企业纳税所得的,税务部分计税时应调整纳税所得,对于不当的会计处理是否应同时以会计分录调整,则应该由会计的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