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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务主体的回属看我国财务治理体制的改革(2)

2017-11-06 06:54
导读:三、改革财务治理体制的思考 首先,看宏观财务有没有存在之条件。实行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微观化和明晰化以后,国家将不能再通过所有者对企业的财
三、改革财务治理体制的思考  首先,看宏观财务有没有存在之条件。实行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微观化和明晰化以后,国家将不能再通过所有者对企业的财务治理权力,为其调控宏观资金运动服务,更不能要求各个产权代表通过干预或参与企业理财为其宏观调控服务,事实上也没有这种必要。由于在国家宏观职能转向调控市场后,国家只要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税收政策等经济政策来进行调控社会总资金的规模和结构就足够了,而无需再通过财务制度或财务决策来进行。既然如此,宏观财务将不复存在。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独立作战,要求因时因事因地理财,政府事实上不可能制定出适合千变万化的企业经营状况的财务政策或制度,这样,财务的宏观性也就消失了。  第二,再看与企业存在利益关系和各个主体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影响企业的理财行为的。现代社会中,与企业存在着利益关系的外部团体主要有国家、投资者、债权人和其它企业。这些主体可从与企业的不同利益关系出发、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影响企业的财务行为:  (1)国家。国家与之间的财务关系是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实施的,而中涉及国家的各种关系均是通过“法”的形式来实现的。这是国家治理社会的需要,而不是行使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能。因此,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务关系必须以法的形式予以规定,如税法、法、公司法、劳动法、证券交易法等。这是国家的体系,不能纳进对企业的财务治理体制中。  (2)债权人。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突出地表现在借款协议中债权人对企业财务行为的约束。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有事先的协议约定。  (3)其他企业。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以恪取信用为最高要求,只要对方按约履行相关义务,对其他方面的财务行为要求甚少。  (4)投资人。从本质上讲,企业财务行为的各个方面投资人都可以有所要求。但是,现代企业的两权分离制度决定了投资人只对一些重大的财务行为行使其决策权。这要从维护所有者利益的角度,根据企业的具体实施灵活多变的决策,不可能通过一成不变的财务制度来约束企业的财务行为。  从以上可以看出,国家、债权人、其他企业对于企业的财务约束,明显地体现了两个特点:一是规范性和稳定性。它们或者采用法的形式,或者采用协议的形式,具有极强的规范的法律特征和极高的稳定性,无法灵活地处理各种企业财务决策题目;二是它们的约束只涉及财务行为的某个方面,即它们只是对事关它们自身利益的某种财务行为行使其约束权。与此相反的是,企业的投资人对于企业却面临着多变的财务行为实施几乎涉及到每一个方面的财务约束。而面对多变的企业经营状况和复杂的市场环境,企业投资人不可能通过制定一成不变的财务制度的形式来约束企业的财务行为,只能针对各个具体财务题目作具体分析。  因此,作为确定企业和企业外部团体在企业财务题目上的权责利关系的财务治理体制,从根本上讲就是划分企业投资人和企业经营者在企业财务治理题目上的权责利关系。这一权责利关系的划分,若能够通过财务制度的形式(事实上是不能采取财务制度的形式)来规范的话,也只能是企业投资人有资格来制定,其它外部主体(特别是国家)是没有这种资格的。企业对国家、债权人和其它企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只存在企业必须遵法、履行协议的义务,不存在再往划分财务治理的权限题目。  第三,新财务治理体制基本框架的构想。基于以上想法,笔者设想我国的企业财务治理体制应该是由“国家法律体系-投资者对重大财务题目的决策-企业财务制度”来构成的治理体制。  (1 )国家法律体系:国家通过《公司法》、《税法》、《金融法》以及企业准则体系来约束企业的财务行为。  (2)投资者对重大财务题目的决策:按照财务治理惯例, 企业的重大财务题目由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决策。  (3)企业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如何制定, 纯粹是技术和题目,不存在在国家法规中予以规定的必要。题目的关键是如何塑造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破产风险机制,以迫使企业往学会并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财务制度。  第四,新财务治理体制下需要明确的几个题目。  (1)财务制度(显然指企业自己制定的财务制度,下同)与税法的关系。税法主要关注企业应税收进和纳税所得的和确定题目,而这必然涉及到企业收进的确认、本钱用度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题目。过往,我们一直是实行税法、财务、会计“三同一”的制度。在财务治理体制回位以后,国家已不可能再通过财务制度(还可能包括会计制度)往贯彻税法,这样,就可以实行三者的分离和脱钩,而同时要加强的就是要实行应税调整工作。  (2)财务制度与公司法的关系。国家财务制度中涉及有关公司法的主要有:出资的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验资的规定、利润分配的规定、提取公积金的规定,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规定等。这些已在公司法中规定的内容在财务制度中就无需再予以规定。  (3)财务制度与证券法的关系。我国现在还没有证券法。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其中涉及到包括很多财务方面的指标在内的上市标准,这些标准如何处理与财务制度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题目。笔者的想法是这些标准可以由企业作为本企业财务制度的内容,以刺激企业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来强化本企业的财务治理。  (4)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关系。二者的规范对象并不一致,不能象目前一样,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在很多的内容上是重复的。财务制度回回企业以后,在遵循会计准则的条件下会计也必须回回企业。要处理好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就是明确二者规范的内容,既不能留出空缺地带,也不能再有所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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