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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务主体的回属看我国财务治理体制的改革

2017-11-06 06:54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从财务主体的回属看我国财务治理体制的改革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一、财务治理主
一、财务治理主体的回属  财务主体,就是进行财务治理活动的主体。它必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是一个独立的利益实体,为着自身的利益而开展财务活动;(2)是一个责任实体,具有明确界定的财产范围, 负有保护财产并使其增长的责任;(3)是一个权力实体, 具有维护并扩大其利益、履行其责任所应具备的基本权力。  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除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外,其它任何主体不能拥有企业的财产。因此,只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才能共同构成财务治理的主体。在私有制中,不管是企业的所有者还是经营者都是处于微观层次的,都是微观实体,财务治理的主体是微观的;而在我国的公有制社会中,财务主体也应该是微观的,特别是在构建市场经济体制,实行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将微观化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情况下,企业的财务主体也将是微观的。  那么,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理财中的主体地位是否应该有所分工和侧重呢?回答是肯定的。财务主体的微观化,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理财权全部回属于企业,诸如股票筹资、涉及到控制权性质的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清算、利益分配以及必要的财务监视等主要的和重大的理财权应回属于企业的投资者。但是,企业投资者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者对于投资者行使理财权发挥了极大的顾问作用,诸如决策方案的提出、论证、不同方案对企业的等等。投资者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状况,以此为主要依据作出决策。事实上,在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上所表决的方案,都是经营者所提出的,企业经营者在实际上把握着尽大部分财务治理权,这就有可能产生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  二、我国传统财务治理体制及其弊端  长期以来,我国已形成了宏观和微观两种财务,这说明在我国存在着宏观财务和微观财务两种主体,由此就决定了我国传统的财务治理体制是两层治理体制:  第一层次是宏观财务治理体制。它以国家为主体,以国有经营资金的运动为而形成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一是通过税收制度来实现;二是通过国家财务制度来实现。  第二层次是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资金运动为内容的财务体制,称为微观财务治理体制。我国企业微观财务是在遵循宏观财务规定的条件下,以制定和执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为特征的,其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治理、本钱治理和收支治理。  我国实行多年的这一财务治理体制,已经越来越阻碍今天的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明显表现出与今天形势的不适应性,表现在:  (1)财务治理权利与财务主体错位,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在传统财务治理体制下,将国家的国有资产治理权与税收征管权混为一谈,多种职能集于一身,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严重地削弱了企业经营的自主权,同时也不利于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结果是使市场经济的运行受到影响。  (2)模糊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 由于国家的社会经济治理身份与国有企业的投资者身份混在一起,使得本来应由国家采用“法”的形式予以规范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而代之以财务制度,不但侵害了企业的权益,也使得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处于模糊状态。  (3)影响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壮大和。 通过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治理职能,必然会形成重财政收支,轻企业长远经营的倾向,必将影响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4)难以做到依法办事,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 有些已触犯的行为往往以违犯财务制度从轻处之。  (5)国家的财务制度,明显地与其它法律条文相重复,既不利于减轻国家的行政事务,也轻易造成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助长了政资不分的现象,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例如,《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的内容,在《公司法》第11条中即有相同规定;在《企业准则》中与《通则》有相同规定的有21条,在有关《税法》中与《通则》有相同规定的有8条。  (6)将财务治理类比于会计治理, 比照会计核算治理体制设计财务治理体制,既严重侵害了企业的理财自主权,又轻易削弱企业对资金运动的治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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