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法律性限制(2)
2017-11-10 04:04
导读:本来进行股本扩张意味着上市公司有着良好的投资项目,会给股东带来更丰厚的投资回报,但我国上市公司高涨的股本扩张欲看下面潜伏着资金投向的巨大
本来进行股本扩张意味着上市公司有着良好的投资项目,会给股东带来更丰厚的投资回报,但我国上市公司高涨的股本扩张欲看下面潜伏着资金投向的巨大盲目性。一些公司为了使股本扩张所得资金迅速产生效益,将其大多投向购买资产和股权的资产重组及新建项目方面,以求得多元化经营和股本扩张所带来的短期效应,一段时间后(特别是财务年度末),其效益呈下降趋势时,又将这部分资产卖掉。一项据1997年报和1998年报表露的配股项目进行的统计表明,90家已配股公司真正产生效益的仅(15家)16.67%,不足1/5,部分产生效益的为(43家)47.78%,未产生效益的有(32家)35.55%,占总数的1/3强。由此可见,配股多半未能形成公司利润新的增长点,不符合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上市公司股本扩张速度远远超过其效益增长速度,引起每股收益的大幅度下降,有损于公司树立良好的财务形象,打击了投资者的持股信心,更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健康。
三、股利分配政策的理性化改进
股利分配的理性化从根本上说有待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从而在内部建立完善的利润分配机制,真正从企业发展的战略角度制定胜利分配政策。与此同时,采用强制性的规范引导上市公司胜利分配向理性化发展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有关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法律规范:
1、扼制不分配现象。对于那些有累积盈利而又不分配的公司,必须强制其表露不分配的具体理由,而不能简单地以“为了公司的长远利益”之类的话推脱了之。限制公司通过过分保存盈余进行内部筹资,当公司每股未分配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必须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否则国家将对其课以一定程度的税负,从而促使企业积极利用其他渠道(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增强资金本钱对企业的约束力。在配股资格的取得上附加历年分红比例应达到一个公道水平,配股比例与分配比例直接挂钩,这样既促进了企业尽可能利用好募股资金和进步分配意识,也使投资者的公道回报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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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当降低股本扩张的最高比例。应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送红股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面值的20%,即最高比例为10送2.这是由于考虑到一般上市公司的年度利润增长率多在20%左右,以10送2的上限送股有利于保持公司每股收益的稳定增长;即使公司来年业绩平平,也不至于使每股收益稀释很多。与此同时,应考虑将公司通过送配转进行股本扩张的最高比例降为10比5.上文提到的将配股比例与分红比例挂钩也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股本扩张速度。对于那些确实因业绩突出、成长性良好而股价较高的公司,可答应其通过股票分割来增加发行在外股票数目,降低股票市价,增强股票的活动性。笔者以为目前应由证监会对公司的股票分割方案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待将来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后,由公司自主决定实施。
3、改革配股价格的制定方式。目前,上市公司的配股价格是由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协商决定的,投资者处于被动接受地位;而企业和承销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配股价格往往偏高,使投资者难以接受。市场化的(如投资者竞价)是制定配股价格的最佳方法,但鉴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大股东往往放弃配股,当然不会参与配股竞价;而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又大多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难以确定一个比较公道的配股价格。建议配股价格制定方式的改革可分两步走:先采用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方法制定配股价格,即要求申请配股的公司在报送配股方案时,提供配股定价报告,由公司和承销商对公司的利润及其增长率、行业因素。二级市场的股价水平进行综合考虑,从而确定公道的配股价格,减少市场各种主体承担的风险;待股权结构理顺和专业投资咨询广泛开展后,再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制定配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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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布配股方案时,必须同时公布具体的配股资金投进项目的
可行性报告,以减少配股资金投向的盲目性,进步配股资金投向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