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
2017-11-10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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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了作为出资
[摘要]本文了作为出资者与国家作为治理者和宏观调控者对国有治理的区别,以为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应分为国家作为终极出资者对中间出资者的治理和中间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治理两个层次,并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视与约束机制来实现。本文还对规范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的形式和机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监事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出资者;国有企业财务治理;财务机制;财务监视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气力,对国有企业的治理历来是我国政府经济治理工作的重点。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资本治理体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行使的所有者治理职能与政府作为社会治理者和宏观经济调控者行使的行
政治理职能逐渐分离,国家对国有企业治理的也由原来的资产治理转变为的资本治理。国有资本治理体制的变化带来了一个新的课题,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企业制度下国家作为出资者如何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本文试图对这一课题作些分析。
一、国家作为出资者与国家作为社会治理者和宏观经济调控者对国有企业治理的区别
1.对国家出资者的界定。要国家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治理,首先应对“国家出资者”进行界定。这里的国家出资者是指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从上来说,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应当是全体人民,但这种解释无助于对国有企业的治理。要解决国有资本产权所有者的虚拟题目,需要建立一个能代表全体人民和国家行使其所有者权利和义务的实体组织。根据我国国有企业数目众多的具体情况,这个实体组织可设想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直接回属全国人大或国务院领导的专司国有资本治理的国有资本治理委员会,由它作为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者;二是在国有资本治理委员会和国有企业之间设置若干中间出资者——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在国有资本治理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职能。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国家出资者包括国有资本治理委员会和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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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正按照“国家所有、分级治理、授权经营、分工监视”的原则进行改革和探索。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国有资产治理局并人财政部,组建了专司国有资本金治理工作的机构,各地方人民政府也都成立了相应的机构专司国有资本金的治理工作,这些专司国有资本金治理的机构代表了国家出资者的最高层次。按国有资本投资治理体制设立的中心和地方各级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等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则是本文所探讨的中间出资者。
2.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治理与国家作为社会治理者和宏观经济调控者对国有企业的治理的区别。作为社会治理者和宏观经济调控者,国家治理企业的范围不仅包括国有企业,而且还包括非国有企业,并主要依靠经济和调控手段来促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实现社会经济目标,其主要职责是:(1)为企业的生祥和发展创造基本条件,例如提供基础公共设施、建立
社会保障制度等;(2)为企业制定基本的经济活动法律规则;(3)为各种企业创造一个同等的竞争环境,建立并完善各生产要素市场,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公道活动和优化配置。其治理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制订法律、产业政策和运用经济杠杆等。
国家作为出资者对企业的经营治理仅限于有国有资本金投进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参股企业,无权以出资者身份参与那些没有国有资本金投进企业的经营治理。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行使的权力范围是由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决定的,在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的条件下,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控制,切实保障国家作为出资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其治理手段则主要是建立健全对接受出资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