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2)
2017-11-10 03:22
导读:二、为什么要加强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 当前,国家如何从出资者角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已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之所以要加
二、为什么要加强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
当前,国家如何从出资者角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已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之所以要加强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实现国家作为出资者治理目标的需要。如前所述,国家作为出资者与国家作为社会治理者和宏观经济调控者对国有企业的治理有明显的区别,体现在治理目标上,国家作为出资者治理国有企业的目标应当是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在这一点上,它与私人出资者对企业治理的目标应当没有区别,这一目标也正是出资者财务治理的目标。至于国家拟通过国有企业实现的其他目标,则属于国家作为社会治理者和宏观经济调控者对国有企业治理的范畴,这些目标应通过立法、价格杠杆、财政补贴等手段往实现。而要实现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治理的目标,则必须依靠和运用财务治理的手段和,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出资者财务治理的机制,包括:(1)正确进行国有资本的投资决策,公道确定国有资本的投向,对国有资本的投进、退出、转让进行决策;(2)对国有资本的经营者审批财务预算、制订业绩
评价指标及赏罚制度实施对经营者的激励;(3)审批国有资本经营者的财务决算,对国有资本收益分配事项进行财务决策;(4)对国有资本经营者的重大财务活动进行财务监视。
2.建立制度的需要。国家作为出资者如何对国有企业加强财务治理,实质上是对国有企业财务机制的改革。而企业的财务机制又与企业制度密切相关。在明确提出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之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先后经历了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两步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几个阶段,它们的共同缺陷在于都是在传统国有产权构架不变的条件下让渡一部分经营权,而不是企业财产权结构的重组和产权制度的创新,即改革末深进触及企业制度的核心——产权制度。实践证实,这些改革要么是难以实现“两权”真正分开,企业经营自主权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无法有效地激励起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要么是企业所有者的所有权虚置,难以形成有效地监视、约束经营者的机制,使“内部人控制”现象失控,所有者权益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经过多年漫长而艰难的改革探索,直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我们才终极找到了解决的钥匙。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所经历的曲折道路一样,国有企业财务机制的改革也一直只是在如何处理国家对企业的资金供给方式、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是集中财力还是扩大企业财权上,即在“放权让利”上绕圈子。究其原因,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没有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机制,没有理顺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没有将财务职能在企业内部不同层次、不同部分之间实行的分工,财务治理的责权利没有具体分解、落实和明确。比如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扩大了企业理财自主权,我们可以列举出扩大给了企业多少条财权,但是这些财权在企业内部又是如何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分解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企业财务部分的呢?不具体回答这些题目,恐怕只能说是理顺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而不能说是真正建立健全了企业财务机制。
由此可见,企业财务机制的改革不仅是财务治理本身需要研究的题目,而且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视与约束机制的题中之意。加强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对真正实现两权分离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3.改革国有企业人事治理体制的需要。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被视为一种行政职务,要由组织部分和人事部分进行任免,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也极不规范,很多地方是由政府主管部分领导兼任国有股权代表,有些是由主管部分或其他政府部分领导离、退休后担任国有股权代表,还有的地方则是由主管部分直接任命原企业的厂长、经理担任。这些做法实质上部是政资治理不分在国有企业人事治理体制上的体现。在实行政资治理职能分开的条件下,对国有企业的人事治理体制应做相应的改革。要把国有企业董事、监事、股权代表等的委派权回还给出资者。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重要经营治理职员的任免不应通过行政手段,而要通过经济手段,根据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任用、考核经营者。因此,加强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有助于国有企业人事治理体制的改革,从而实现管人与管资产(本)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