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4)
2017-11-10 03:22
导读:现代企业理论的研究成果为企业财务治理理论的研究和注进了生机和活力,也为企业财务机制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鉴戒现代企业理论的研究成果
现代企业理论的研究成果为企业财务治理理论的研究和注进了生机和活力,也为企业财务机制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鉴戒现代企业理论的研究成果,我国的一些财务学者(郭复初问、干胜道、谢志华、汤谷良等)提出了把企业财务分解为出资者(所有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的理论。谢志华以为:两权分离条件下的出资者与治理者的关系,实质上是财务关系;不仅经营者要进行财务治理,出资者也要进行财务治理,从而分别形成出资者财务和治理者财务;出资者财务治理的实质题目是出资者对经营者财务行为的约束,以确保其资本的安全和增值[5].汤谷良以为: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使原有集所有者、治理者、财务职员职能于一身的财务治理体制,发展成为所有者、治理者、财务职员分工协作的“分层”财务治理体制。由于所有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的财务主体、所依据的产权概念、财务目标、财务对象内容、治理职能等都有所不同,因此,企业财务机制的构建必须结合所有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各自的特点进行,即应当分别构建所有者财务机制和经营者财务机制。研究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当然应属于国有企业构建所有者财务机制的范畴,因此应适当鉴戒所有者财务治理理论的研究成果。
值得留意的是,有一种观点以为,在制度条件下,由于企业法人制度的确立,所有者财务只是一种监控机制,而不是一种决策机制。假如这种观点成立,则意味着财务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对所有者财务是没有意义的。我们以为,这种观点欠妥。诚如前述,任何一项完善的企业制度都应该是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视约束机制三者的有机结合体,将其中任何一部分单独割裂开来都是毫无意义的。另外,从所有者财务治理的来看,其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合并、分立等计划,有权决定公司增资、举债等重大筹资活动,有权决定公司利润的分配方案,有权选聘经营者、考核其业绩并决定其报酬等等,并通过这些活动实现对经营者的财务活动进行财务约束,从而达到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显然,从所有者财务治理的这些内容来看,所有者的财务治理同样离不开财务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那种以为所有者财务只是一种监控机制的观点实质上是对所有者财务治理的目的和内容的混淆。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四、国家作为出资者如何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
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治理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治理、授权经营、分工监视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治理、监视、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数目众多,国家作为出资者不可能直接面对每一个国有企业进行治理,必须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建立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制度,促使国有资本出资者职能到位,解决多年来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的。为此,在作为国有企业终极出资者的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应当设立“中间出资者”,让“中间出资者”直接行使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职能,通过资本经营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国家作为终极出资者只对“中间出资者”资本经营和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情况进行监管,不再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经营和自主理财。因此,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也应分为两个层次:国家作为终极出资者对“中间出资者”的财务治理和“中间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
在这里,作为“中间出资者”具有双重身份,相对于终极出资者的国家来说,它们是受托(授权)经营者,负有经营者的义务;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它们又是出资者,行使着出资者的职能。作为出资者其主要职能是决策、激励、约束和监视,以间接治理为主,而作为经营者其主要职能则是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直接治理为主。因此,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与经营者的财务治理(包括“中间出资者”作为经营者的财务治理和国有企业作为经营者的财务治理两个方面)又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由于它们分别是以终极出资者和中间出资者为主体的所有者财务治理的对象。从这一意义上讲,上述两个层次的出资者其财务治理的对象和内容是有区别的,但作为出资者,它们的财务治理目标却是相同的,均以实现资本保值和最大限度的增值为目标。因此,其财务治理的也是基本相同的。我们以为,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