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财产清查账务处理(3)
2017-11-12 05:07
导读:但尚未对下列情况作出规定: (1)《准则——租赁》第25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治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应收融资
但尚未对下列情况作出规定:
(1)《准则——租赁》第25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治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往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公道计提坏账预备;
(2)工程物资中的预支大型设备款,若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性质已经改变或无看收到所购设备时的处理;
(3)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在取得债务人撤销、破产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收回时的处理。
笔者以为,为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其减值情况、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上述项目也应公道计提坏账预备。另外,《制度》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应付股利、预收账款等应付及预收项目的处理也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以为可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的作法,稳健地转进资本公积,以防利润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