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模式初探(3)
2017-11-14 03:33
导读:“共同治理”模式与“股东至上”模式相比,实际上就是公司治理主体即公司所有权者安排的转变,由原来的一元主体转变为多元主体。由此,给财务治理
“共同治理”模式与“股东至上”模式相比,实际上就是公司治理主体即公司所有权者安排的转变,由原来的一元主体转变为多元主体。由此,给财务治理模式带来的影响也可从主体的多元性进行思考。
财务治理主体如何确定?“共同治理”模式考虑到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给商、经营者、职工、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团体(或个人)。但应当夸大股东作为治理主体的主导地位,由于在承担公司各种风险及有效监视等方面,股东都具有无可替换的作用。另外,由于财务活动的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的公司治理主体都有能力参与到财务治理中往成为事实治理主体,并且所处的治理地位也不同。那么,究竟谁是“其他利益相关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应该占有多大比例的所有权等,应由股东根据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决定。因此,财务治理主体应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多方博弈解决。
利益如何协调?“共同治理”模式的理论夸大企业所有权应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实现利益相关者的价值最大化。这种观点固然在理论上行得通,而在实际中,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可能是没有矛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调和的,这样就使所谓的利益相关者共赢在现实中是很难存在的。袁振兴(2004)提出了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的观点,他指出:企业是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形成和分配的载体,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组织。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就是其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的不同均衡状态。因此,利益相关者要追求的是利益均衡,而不是最大化。但笔者以为,这个利益均衡应该有个条件条件,那就是股东利益占主导地位。在这个条件下的追求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才是公道的、才是可行的,并且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可以找到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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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1]伍中信: 现代经济财务导论. 上海:上海立信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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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心合: 关于财务理论若干题目. 财经研究. 200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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