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债券融资的思考(3)
2017-11-17 01:20
导读:3.我国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一方面表现在对一些能还钱却不还钱的强制执行不力;另一方面反映在企业在破产宣告之前采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
3.我国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一方面表现在对一些能还钱却不还钱的强制执行不力;另一方面反映在企业在破产宣告之前采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偷逃债务或造成对债权人的不公平受偿。
以上三点为保障企业债券安全性的三道防线。在我国这三道防线或是存在漏洞或是尚未建立,从而决定了我国企业债券安全性的不足。这就使投资者对债券望而却步,不敢投资,影响了债券的发行。
(五)债券品种不丰富
虽然我国企业债券从1987年起步到现在已经有了十几年,在沪深证交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品种先后超出了29个,但自1994年开始,大部分企业债券品种都被取消了,只留下极少量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品种,到2001年6月,上市交易的品种仅剩10个,从利率上看,虽然有了不同利率水平的债券组合,但由于利率上限的限制,企业债券实际上只是单一的固定利率债券一种。从期限上看,长期债券少,15年以上超长期几乎没有。这便使投资者选择炒作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抑制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加强我国上市公司债券融资的措施
通过以上对上市公司债券融资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提出了几点加强企业债券融资的措施,希望能为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起到有益的启示作用。
(一)加大政府调控的性
政府应加强完善企业债券市场法规,实行科学审核,做好市场裁判,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创造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目前政府要取消企业债券市场发行管理计划模式,代之以市场的管理体制,即取消现有的配额管理方式,由债券发行人根据自身需求和市场投资者的需求确定发行数量和定价方式,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企业债券市场监管体制,如取消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0%的规定等。另外,政府也应取消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的“所有制歧视”,更多的从企业经营机制,经营效率,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偿债信用机制等方面考察企业是否有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而不是简单的把所有民营企业排除在企业债券融资大门之外。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规范信用评级
1.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建立风险赔偿机制。
信用评级机构应对自己负责评定的企业债券负风险连带责任,对自己在评级过程中的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差错,提高评级质量,提高信用评估公司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加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信任度。
2.全面披露评级结果实行评级回访制度。
信用评级机构应对投资者全面披露整个评估过程,包括但不仅限于评估方法、重要数据和非数据化描述,使企业债券信用等级信息以更详尽的方式呈现出来, 以使投资人对信用评级结果的可信度进行分析判断,信用等级高的,大家争相购买;信用等级差的,群众不予理睬,这样可以督促发债企业更加重视经济效益,并告诫投资人注意企业债券要承担风险从而决定投资策略。同时,应建立定期的评级回访制度,及时公布回访信息,揭示债券风险,分析风险变化的原因,杜绝债务人逃逸债务责任的事项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评级机构可以采用多种组织结构的形式。
评级机构既可设立为公司制,也可实行合伙制,并且以合伙制作为发展方向。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可加强评级机构间的竞争,公司制清晰的产权制度、规范的运作机制与合伙制无限责任制可给债权人以最大保护,可促进评级行业的良性竞争,使评级机构的运作更加规范,风险赔偿制度得以落实。
4.统一规范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债券评级的指标体系,各个评估机构各搞一套,自立章程,有的搬用国际惯例,有的限于财务指标,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以至于同一企业债券可能由于不同评估机构评级会得出不同的信用等级,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企业债券的评估指标体系虽然不能绝对统一,但基本上应该一致,这样,才能使投资人对于企业债券的评价有一个公认的判断尺度。所以,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制定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级方法,以便各个评估机构共同遵守,保证评级结果的科学性,公证性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