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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之革命

2017-11-18 01:48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企业价值评估之革命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2003年秋天,收到了资产评估协会发来的《价值准则(征求意见稿
2003年秋天,收到了资产评估协会发来的《价值准则(征求意见稿)》,当时是一气呵成看完的。欣喜之余,我们给协会的同道回复道:“很有,很有新意,若此稿能在讨论中通过,将对以往的评估产生巨大冲击!”  时至本日,经历了若干次的讨论与修订,《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终于与大家见面了。这是资产评估行业里程碑式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领域中一次具有意义的革命。  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实际是与我国的资产评估同时兴起的。1991年91号令第三条即已经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企业吞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等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已将企业作为了资产评估对象,但是,91号令的第七条仅以为“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活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即作为资产评估文件的91号令还未重视企业作为交易对象时与企业单项资产之间的差异。因此,资产评估一开始的企业价值概念是以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来替换的,而企业整体资产被以为是企业各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此种导向造成了评估实务上的偏颇。由于企业价值的评估演化成了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资产及负债的评估,于是严重地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定位,并限制了企业价值评估方式的。其偏颇与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处理方面的直接影响了评估价值,评估师的大量工作变成了审计工作;2、由于企业的每项资产必须分别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为控制经营本钱,设备、房产、土地等单项资产评估往往聘用不了解资产评估的专业技术职员往完成,因而严重影响了评估的执业水平。同时,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的价值评估业务似乎应该必须由专门的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的评估职员来承担,从而导致企业整体价值被肢解,影响了企业评估价值的正确性;3、由于评估往往仅以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准,造成了对账外资产的忽视和遗漏;4、由于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价值不能用来作为发行定价的,证监会实行了另一套股票发行定价机制,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来设立公司。资产评估行业错失了巨大的证券发行市场;5、同样是因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只能做为委托方完成国有资产治理部分相关手续的文件,而不能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有用的定价参考,不能满足股权交易市场的有效需求。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一,即在于其从根本上扭转了对企业价值概念的熟悉,澄清了企业价值评估所指的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此概念的引进并非是我国独创,欧美等市场发达国家,早就对企业价值作出了上述的定义。如《欧洲价值评估准则》指南7中指出,评估师应当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评估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即企业的整体价值,另一类是评估权益价值(equity value)。  由于企业价值中有股东权益创造价值与股东贷款创造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的理念也将国际上已成熟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引进了国内。  这里的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即企业整体价值中由全部股东投进资产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企业(法人实体)一系列的经济合同与各种契约中蕴含的权益,其属性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资产与负债相减后净资产的帐面价值是不相同的。而引进股东全部权益和部分权益价值的意义,在于明确地将股权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对象,而非过往将净资产这样一个会计科目作为评估的对象,同时其隐含了部分股东权益与全部股东权益之间并非一个简单的持股比例关系,部分股东权益还存在着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的题目。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二,在于罢除了本钱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垄断地位,夸大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也是企业价值评估适用的方法,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个方法甚至是更为适用的方法。同时,指导意见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提出了具备可操纵性的规定。  在收益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收益法可使用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两种具体方法。 未来收益折现法往往适用于成熟的企业,其收益通常是稳定的和可猜测的。  2、提出了预期收益可以采用多种口径,包括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收益或现金红利等,打破了传统上只用净利润作为预期收益的传统观念。  3、提出在猜测过程中委托方、相关当事方和评估机构应相互配合和沟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提供委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猜测,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判定和调整,确信其公道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益法的参数。区分了资产评估收益猜测与审计盈利猜测审核时中介机构的责任。  4、提出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要求应当考虑利率、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均匀资本本钱及委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  在市场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市场法可使用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明确指出市场比较案例的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市场上可收集资料的买卖、收购及合并公司。改变了以往实务界以为资本市场尚不活跃,无法收集交易案例的传统观念,为市场法的使用提供了新思路。  2、提出具有可比性的公司应当是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公司,同时要求对参考企业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委估企业报表具有可比性。  3、提出选择、、使用价值比率应考虑的因素。  在本钱法方面,具体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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