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国际借鉴(3)
2017-11-23 01:27
导读:创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放松 对非(准)正规金融的管制,允许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那些
创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放松对非(准)正规金融的管制,允许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那些中小规模的农户、私人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理想的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是能够为这些农村中小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显然由于相对于大银行而言,中小银行在向小规模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上更具比较优势,因此农村合适的金融结构应该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放松对非正规金融的管制,可以使私营和个人信贷发挥作用,在农村金融中和其他正规金融机构自由竞争,提高农村资金的使用效率,形成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引导农村现代化建设。
此外,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我国农村金融的运作还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组织制度作为基础。美国农村金融制度在创立初期就有了较为健全的法律基础。在组织制度方面,我国也需要实行农村资金专门管理,各农贷专业机构自成体系。
参考文献:
1.陈四端.外国农村金融[M].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
2.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制改革的争论[J].金融研究,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