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有资产治理体制下的财务总监制度探析(2)
2017-11-23 05:54
导读:三、关于财务总监制度的观点争议 (一)关于财务总监制度的法规对抗与冲突。 较多反对财务总监制度者以为,国有财务总监制度与《公司法》有一定的
三、关于财务总监制度的观点争议 (一)关于财务总监制度的法规对抗与冲突。 较多反对财务总监制度者以为,国有财务总监制度与《公司法》有一定的冲突。他们以为,《公司法》规定了企业的治理层由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产生,具有经营上的独立性,而财务总监制度则意味着行政权参与企业内部,政府行政方式直接插手了企业的治理体制,干预了企业经营权,与“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治理”的企业制度相背离。 尽管《公司法》规定了企业拥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也是有限的,并不答应企业的胡作非为和违法经营。现阶段,我国财务总监制度的设置初衷就是针对国有企业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是股东维护权益的现实选择。实际上,由于委托代理题目的存在,不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式治理机构,还是以德日为代表的股东相互持股治理机制以及东南亚的家族治理机制,都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所有权监视约束经理职员行为,维护股东权益。我国不少非国有企业和一些公司制企业为解决企业过程中出现的财务监管滞后题目,也在积极尝试在企业内部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可以说,这些企业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并不是来自国家的行政指令,而是企业自身发展对财务进行有序、有效监管的内在要求,是所有权的具体体现。《公司法》也明确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分可以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视治理,从而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代表和所有者代表聘任、委派财务职员或者通过财务总监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活动的监管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财务总监制度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基本权利,不仅是其依法享有对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的知情权的重要手段,而且还可以使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或出资人把好财务监视关,强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财务约束,使经营者在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收支活动方面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所有者的利益。
(二)关于治理重叠题目。 反对财务总监制度的第二个重要理由是以为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与企业财务职员有一定的重叠,违反了管的“一事一职”原则,会导致多重治理冲突。他们以为,《法》和《总会计师条例》以及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中都明确规定了企业会计主管、财务负责人以及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利。这些制度基本上都赋予了财务职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权、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治理权、重大事项的监视权等,这与财务总监职责有不少重复,因而上与财务总监职责和权利发生冲突,从而不利于企业治理制度的规范。 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职员的职责和财务职员的独立性,但在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实践中,这些法律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财务职员经常受制于企业领导者,不少企业财务职员还与企业经营者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国有资产权益,这也是现阶段我国国企大量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当前我国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视更多停留在审阅企业的财务报告、考核经营业绩等事后监视上,并无法杜尽和避免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此,进一步完善对企业财务监管至关重要。而作为现有财务监视手段的有益补充的财务总监制度,不仅有助于加强对企业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监视和约束力,而且,还可以为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提升企业财务治理水平提供专业技能上的支持和指导。至于治理上的冲突,可以在财务总监制度设计上通过严格规定财务总监职员的工作职责,避免他们直接插手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治理,以实现财务监视权与企业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同一。
(三)关于财务总监的本钱题目。 不少人以为财务总监的职责是财务监视,不参与企业治理,使得这种制度纯粹是一种监视制度,不仅需要付出大量本钱,而且造成了人力资源浪费。他们通常以财务总监的高监视本钱为由反对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实际上,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视本钱不仅包括所有者为获取信息所支付的用度(如专设的机构用度、职员经费等),还包括由于监视滞后、经营者败德行为给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尤其是后者,因经营者的败德行为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不仅数额巨大,且通常难以挽回。以为财务总监制度高本钱的观点仅仅看到了其部分可见本钱,而忽视了我国国有企业经营中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题目。从经济上讲,只要一个制度收益大于制度本钱,就具备了经济的公道性。向国有企业派驻的财务总监,可以及时了解经营者经营治理动态和财务资源流向及配置状态,将有效制止经营者的败德行为所导致的所有者和投资者的损失,将弥补财务总监给所有者和投资者增加的一些监视本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制度的经济公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