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有资产治理体制下的财务总监制度探析
2017-11-23 05:54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新国有资产治理体制下的财务总监制度探析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一、新国有资产治理体制下的财务总监制度及其特征
一、新国有资产治理体制下的财务总监制度及其特征 财务总监制度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下,由董事会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监视制度。1994年,深圳市投资治理公司在国内率先推出了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经过近两年的试点,财务总监制在深圳市全面推行。这一制度切中了旧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弊端,在实践中防范了大量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化解了很多经营风险,并有效地堵塞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由于其能较好地满足产权部分实现监视职能的需要,为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受到全国各地的关注和肯定,很多省市鉴戒这种制度,制定了地方性的关于财务总监制度的行政法规。在新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下,国务院国资委和上海、北京、江苏等地正逐步推行财务总监制度。 在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下,财务总监制度具有鲜明的特征: 首先,财务总监的委派主体有很大不同。新的国资治理体制确立了对企业国有资产治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国资委作为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代表,在上消除了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多头行政监管的弊端,实现了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到位,这是与传统国有资产治理体制的最大区别。由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直接或间接任命的财务总监,履行与财务事项有关的监视职能,实在质是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为了国有资产监管而下派的财务监视职员。在新体制下,财务总监只对惟一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有别于旧体制下的多头监管。 与企业团体为了加强对权属公司的治理而实施的财务总监制度相比,国有资产监视治理部分派驻的财务总监,是从所有者监视层面意义上而言的,而前者则是内部治理者层次意义上的,并无法对团体公司经营者形成有效监视。 其次,财务总监工作的独立性特征更为突出。与企业内部财务职员和审计职员相比,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主要体现为: (1)财务总监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行使监视权,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2)财务总监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进董事会,参与企业的决策,具有实质的权威性。 (3)财务总监从财务专家中选拔,除具有专业会计知识外,还具有很强的财务治理能力和审计能力,具有专业的权威性。 (4)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考核提升和住房等利益与企业无关,没有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报销用度,消除了财务总监与企业的共同经济利益,自身地位比较独立,不受企业领导人控制,对企业的监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具有独立的权威性。同时,新体制下的财务总监只对惟一的国资所有者代表负责,权责更为明晰。
二、财务总监制度的理论与现实效应 1.财务总监制度是控制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现实选择。委托代理理论以为,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不对称、利益目标函数不同等,很轻易产生委托代理题目,即代理进侵犯委托人利益题目。在我国国有企业主要体现为内部人控制题目,通常与会计信息失真题目紧密相连。有关审计表明,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题目及会计信息失真题目,不少国有企业财务治理紊乱,企业做假账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虚增利润题目较为突出,同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题目。尽管对国有企业有多种控制体系,但并未能有效控制内部人控制题目,尤其是部分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题目。为此,如何做好对国有企业财务监视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关重要。作为委托人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重要监视机制的财务总监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企业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财务总监是基于委托代理题目的控制,是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一种完善,它符合我国现阶段客观经济环境的要求。 2.财务总监制度是对现有企业财务监管制度的有益补充。现实中,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题目通常与企业经营者授意财务职员制作虚假报表,操纵会计信息有关。企业内部财务职员由于独立性的缺失,难以形成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监视,甚至与经营者合谋共同侵犯国有股东权益。来自企业外部的监视,如政府监视、债权人监视和监视通常难以具体、全面、及时地监视和制止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更侧重于事后监视或事后审计,事前与事中则成了监管盲点。与此不同的是,财务总监的监视一改以往侧重事后审计监视为事前、事中的“实时监视”。在财务总监制度下,财务总监可以依规进进企业决策部分,参与企业财务计划,监控企业财务活动,为国资委有效把握企业日常会计活动及重大资金调度、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行为等活动,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经营的真实情况提供了信息支持。同时,针对国有企业经营治理中的违法行为,财务总监可以及时发现并提醒董事会终止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督促其整改,从而形成对国有资产运营的有效监视。 由此可见,相对于现有国有企业财务监视制度而言,财务总监制度吸收了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财务治理与监视职能,弥补了总会计师在职责权限上的局限性和内部审计制度滞后性的缺陷,实际上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与完善。 3.财务总监制度是现阶段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治理机制和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不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所有者监视缺位,企业内部尚未形成有效的监视约束机制。这是导致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题目和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受出资人代表委派以独立身份进进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视和威慑力,督促企业经营者正当经营。财务总监职责的履行是与企业的内部经营活动以及决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内部约束机制运行中发挥财务监视职能。尤其对那些监事会设置形式主义或者缺失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行使监视职能,承担监事会的有关监视职能,必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说,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实行财务总监制度,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和投资者通过一个代理人(财务总监)加强对另外一个代理人(即经营者)监控手段的重要补充,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外部监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