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制度改进之研究(2)
2017-11-24 04:07
导读:至于财务总监的激励机制,大部分规范性文件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如: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这
至于财务总监的激励机制,大部分规范性文件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如: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这样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基本没有效力,也未曾有过奖励财务总监的实例。
4.执业技能不适应监视工作的要求。财务总监是一个新兴的岗位,尚无有经验的从业职员。目前的任职者大都从现有的财务部长、总会计师等岗位上考核选拔,他们或者习惯于服从、执行企业治理层的指示,或者习惯于主管财务、参与经营决策,惟独不熟悉应该如何在不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全面、正确地了解企业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判定,提供股东决策依据,而这正是监视者的必备素质。
5.法规欠缺。财务总监制度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位阶均较低,国家中心机关尚未出台相关法规、规章。
三、财务总监制度的本质
表面上看,财务总监制度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是任职职员的职业操守和能力,但深进可以发现,这实质是制度设计缺陷所致。可以看出,前一类制度设计是基于两个观念:一是监视者只有参与经营决策,才能做到有效监视控制;二是财务总监似乎比经营者更加可靠,可以用财务总监控制总经理。事实上,这是一种错觉。首先,组织行为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监视者只有处于旁观者的位置,才有可能对被监视者做出客观、公证的观察和熟悉,而身处局内的监视者常是干预多于监视;其次,不论财务总监还是经营者都是由股东经过一定的选拔程序选任并对股东负责的,我们没有理由以为财务总监的职业操守或决策水平一定高于董事长或总经理,由财务总监最后把关就更加公道。实践结果证实,监视者不能参与经营,以监视者控制经营者是无效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按照制度的法人治理,企业的经营控制权与监视权应该是彼此分离、相互制衡的。我国《公司法》就将这两项权力分别赋予了两个独立主体——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财务总监制度的设计,企业财务治理控制权与监视权也应完全分离。若将这两项职权同时赋予一人,难免会出现监视失效的现象,其中的道理十分简单。由于任何人都有可能出错误,假如财务总监在其主管或参与的工作中出现了错误,他是否会向股东报告?答案是显然的,大部分财务总监难以做到将上述错误及时正确地向股东报告。制度安排的监视职能就这样失效了,由于此时无人再对财务总监进行监视,这正是题目症结的所在。既然信息不对称是股东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那么财务总监就应该是股东安置在企业的“监视器”,其首要职能就是向股东及时、正确、全面地报告企业财务状况,额外附加治理控制职能的结果就是失往监视。而股东在不了解信息的情况下,又谈何治理与控制。
四、财务总监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责就是单一的监视。将财务总监的治理控制职能完全分出,使其只履行监视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把握公司投资企业资产质量、收益情况,了解公司投融资计划及预(决)算方案,向股东提供公司产权变动独立审核意见,监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职权,这是企业治理现实的要求。
(二)强化股东对经营者的控制手段。事实证实,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不能由财务总监代行,经营者只能由所有者直接控制。假如在法人治理体制内都无法实现控制企业的目标,靠财务总监单枪匹马、孤军奋战更难以实现。财务总监只能为股东提供前沿信息及情报分析,国有资产监管部分应以此为基础,通过强化对企业一把手的考核、任免机制实现对财务的有效控制。可以资产治理公司的做法,设立项目经理等专职职员对专管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系统跟踪、分析、,进步决策水平,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建立财务总监报告制度。为保证监视职能的真正落实,改善财务总监工作方式,财务总监应定期向股东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报告,对信息的真实性发表独立意见,补充当期财务报表未能充分揭示的重要信息,分析企业财务变化趋势,汇报对财务状况有较大的经营活动等。对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产权调整等决策活动,向股东提供独立分析意见;对经营者执行股东会决议情况、董事贯彻股东意志情况等重要事项应实行专题即时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