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的看法(3)
2017-11-25 03:18
导读:五、遵循动态性原则以保持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与的适应性 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动态性”的根本特征也就决定了政府责任的动态性,进而也意味着中央
五、遵循动态性原则以保持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与的适应性 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动态性”的根本特征也就决定了政府责任的动态性,进而也意味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责任划分的动态性,这是保持社会保障持续的重要保证。不同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框架设计、资金筹集模式、项目和水平都是不同的,变化的原则就是社会保障与具体国情的“完美结合”、与所处时代的“动态适应”。同样,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划分也将在各种“粗调”的情况下,进行各种各样的“微调”。其调整原则应该是与财政体制相适应、符合效益原则。另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动态性,说明社会保障中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对政府而言,也就产生了“新”责任,尽管政府部门之间对各项职能事务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但如果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不作调整,不加以明确划分,就难免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致使责任“盲区”出现,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和实施。因此,保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责任划分的动态性是社会保障制度时代适应性的必然要求。
六、以共同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处理社会保障中的新问题和新矛盾 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新的社会现象、社会问题会层出不穷,也就意味着社会政策需要不断调整,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实践滞后性”是任何一种社会政策包括社会保障都无法避免的“特征”。社会保障的动态性,加之制度往往落后于实践,社会保障事务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制度“盲区”。当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有效规范、解决新的社会问题时,政府各部门不应相互推诿、无味地拖延,应本着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改善社会保障的实施效果、维护社会成员社会保障权益的角度出发,及时沟通和交流、商讨,共同致力于新问题的解决。
七、以立法的形式规范责任划分 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划分清楚后,应该为之选择合适的“载体”,其应具有足够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以保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真正、完全的履行各自的责任。鉴于政府责任划分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完善以及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加之规范的对象是政府,应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和约束,如果采用法规、规章将难以规范和约束,因为它们并不具备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在过去社会保障改革实践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出台的
规章制度数量之多和规范效果之差恰恰说明了这一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并不必然意味着需要因此制定一部单独关于责任划分的法律,可以融入到规范社会保障方面的综合和相对综合的法律中,在实现形式上可以灵活。 上述原则仅是提供了一些思路,说明责任划分应基于一定的标准,不能是主观的、随意的、想象的结果,更不是相互推拖的产物,的责任划分应是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后,最合理、最经济的选择。我国社会保障政策仍在选择之中,中央政府责任与地方政府责任模糊化是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只有清晰地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才能使本身职能、作用有限的政府尽可能大地发挥作用,提高社会保障的实践效果、实现社会保障的预期目的。
主要: [1]郑功成等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陈喜强。重新认识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中的作用[J].社会保障制度,2001,(08)。 [3] 刘燕生著。社会保障的起源、发展和道路选择 [M].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