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有效性研究(2)
2017-11-26 02:33
导读:3、运用方法欠科学。一是稽核检查以合规性为主,偏重事后监督和结果检查,普遍未建立与银行业务系统相结合的非现场稽核系统,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
3、运用方法欠科学。一是稽核检查以合规性为主,偏重事后监督和结果检查,普遍未建立与银行业务系统相结合的非现场稽核系统,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综合判断能力不足。二是稽核检查中普遍运用传统的抽样方法,主要根据稽核人员的经验选定抽样范围和重点,主观性强、随意性大,易导致因稽核人员的判断失误而遗漏重大事项。
4、稽核深度和广度有待提高。一是稽核检查主要局限于专项检查或突击检查,全面检查相对较少。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某省辖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的各项内部稽核检查项目中,专项检查占比76.20%,全面检查项目仅占比23.80%。二是专项检查主要集中于授信业务和离任稽核检查,业务覆盖不均衡。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上述两类检查占比分别为25.43%、46.76%,而对会计业务、中间业务、资金业务的检查仅占5.89%、1.30%和1.30%。
5、稽核检查的后评价和处罚力度有待加强。一是现场检查的后评价制度执行不力。部分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稽核检查后,并未深入分析和评价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查找内部控制隐患,制定有效的
整改措施,以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违规操作和经营风险。二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某省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仅有2家行对6个内部稽核检查项目的违规人员进行了处理,仅占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检查项目总数的1.83%,处理方式也以罚款为主,其中罚款12人,金额0.48万元,警告1人,撤职3人,开除1人。调查亦发现,个别商业银行在2005年也已开始转变观念,逐步加大处罚力度。
二、内部稽核有效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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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总行层面看,商业银行经营指导思想的偏差,弱化了银行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的内在动力。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改革以来,各商业银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重发展、轻控制”、“重业绩、轻风险”和“重激励、轻约束”的不良倾向,以致内部控制相对乏力,强化内部监督的主观动力不足,对内部稽核模式的改革力度不够、进程较为缓慢。各省级商业银行分行作为总行的一级代理人,极易与总行形成“共谋”,忽视内部稽核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弱化了内部稽核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从分行层面来看,传统的稽核理念导致了银行内部稽核方法和程序缺乏科学性和灵活性。根据现代审计理论,稽核检查应更加注重对业务程序和内控系统的分析。传统的稽核理念使各商业银行内部稽核局限于业务结果的检查,缺乏对银行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使内部稽核程序的标准化程度难以提高,内部稽核的工作效率相应降低。
(三)从监管层面来看,外部监管的软约束削弱了银行增强内部稽核有效性的外在压力。一是内部稽核的监管法规不够完善。比如操作性不强,缺乏对内部稽核方法和程序等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强制力较弱,无相关处罚办法及问责制度。二是基层监管机构力不从心。一般而言,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的内部稽核系统均由总行设计和构建,各分行难以采纳地方银行监管机构对其改进和完善内部稽核体系的监管建议。同时,因内部稽核片区派驻机构的外部监管关系尚未理顺,地方银行监管机构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