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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对日本经验的借鉴

2017-11-26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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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原有的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使其在二战后长期稳定并成为世界强国。但东南亚危机后日本经济连续负增长。一系列的事实迫使人们对其公司治理结构在新国际形势下的适用性进行重新审视和思考。  一、原有的日本公司治理模式的负面效应  日本文化的典型特征是家庭观念和强调决策一致性的观念。对不同当事人利益的共同点的强调和商业关系中的忠诚与信任,形成了一种重视长期利益而不是眼前利益的公司治理文化。这种商业文化体现于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对总经理的激励和约束方式、对利益相关者的制度安排等方面。法人相互持股现象比较突出,以银行持股为主;董事会成员几乎全是内部董事,非执行董事并不很普遍;主要通过年功序列制来鼓励经营者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谋求一致同意”的决策使得 “职工参与”管理在日本成为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经济泡沫的破裂和日本20世纪90年代持续停止不前引发人们对日本现存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的反思。日本所采用的主银行内部控制型公司治理结构,对战后日本经济的腾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银行的监控和法人相互持股,不仅保持了对的有效监督,而且也防止丁日本企业被恶意收购,从而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传统的主银行公司治理体制已经不适应的形势了。主要表现在:  (1)由于银行融资在日本企业的外来资本中占很大比重,产生了企业对银行的依赖。一旦企业经营不善,企业外来资本中的绝大部分成为银行的不良债权。据统计,日本银行系统2000年9月的不良债权净额为29.16万日元,在2001年9月中期结算中亏损额高达5700亿日元。与此同时,2004年4-9月破产企业9665家,同比增加了2%.  (2)企业间相互持股,虽然阻止了外资的收购,但是人为地提高了股价,使日本证券市场扭曲。  (3)银行之间相互持股,排斥了市场竞争,弱化了资本的流动性,使企业资本的存量调整和增量转移存在严重时滞,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4)以银行融资为主,金融资本的控制权主要控制在银行手中,政府可以直接对金融活动进行干预,存在很多“非市场经济因素”。所以,主银行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市场化取向  日本经济学家竹内宏教授在《日本经济发展史》中指出,日本企业主要是从银行贷款取得资金,而不像美国企业那样主要从股市筹集基金,造成银行坏帐严重。日本正在从“日本式的资本主义”转向“美国式的资本主义”。  1.日本公司直接融资的比重逐年上升,间接融资的比重相对下降,主银行制的中心作用逐渐削弱。1975年到1985年,日本公司直接融资的总额占对外融资总额的比重为14.6%;1986年到1990年,其比重为30%.1996年11月日本政府制定了彻底的金融改革计划,实行股票交易自由化,取消了有价证券交易税,废除了对养老保险、保险公司等资产运用的限制。银行与企业在信贷方面的结合,由银行的单向选择变为银行与公司之间的双项选择,银行不得不放松对企业贷款的审查与监督,从而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控制。长期以来一直较为稳固的相互持股关系正在发生松动,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数额明显减少,银行和工商企业都抛售了对方的部分股票,进行银企关系的重塑。  2.对总经理激励约束机制的市场化表现为股票期权的实施和“另类”经理的出现。实际上,最常见的日本大公司的大部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都是通过年功序列制逐步提拔上来的。充斥着官僚气息的年功序列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了。按照过去的标准是优秀的工人,不一定能够胜任将来管理企业的工作,路径依赖的晋升制度会引起人力资源的次优配置。这说明,日本公司的内控模式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存在严重缺陷,需要借鉴美国的外控模式经验,运用发达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对经营者实施外部监控。最近,日本的一些公司都选拔了“另一种”类型的高层管理人员。其中,一些人在这些日本大公司中已经当上了 CEO,他们没有经过逐层选拔,但通常有长期的国外履历。他们不受公司传统的约束,大胆地对公司进行重组,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另外,1997年,日本借鉴美英等国的经验对经营者实行股票期权,形成了对总经理的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引起了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巨大变化。采用股票期权的公司的数量,从1998 年6月的181家猛增到1999年的335家。  3.强化了股东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主银行制变迁以后,来自股东的压力不但不会削弱反而会不断增强。1993年日本修改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诉讼费用与损害赔偿索取额无关,降低了代理股东诉讼成本,结果使董事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增多,对董事会起到了“信用威胁”的作用。另外,外国股东在日本公司中占有愈来愈重要的位置。外国股东的股权比例由1990年的4.3%上升到1999年的18.6%.因此,总经理对他们的提案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4.董事会构成的变化表现为外部董事的任命。为了弱化“内部人控制”,实现董事会决策的化,日本一些大公司借鉴了美英等国的经验在公司中增设了外来董事。根据2002年1月通过的《商业法修整案》,为了保證董事会的独立性,加强对经理层的控制和监督,维护股东的利益,大中导入外部董事制度。据有关调查截止2002年的夏季,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有40%的企业导入外部董事制度。另有20%的企业准备导入该项制度。此次法制审议会通过这个修正案,被认为是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关键,也是日本型公司治理结构向美国型公司治理结构转化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当然,由于国情不同,在日本不一定会像在美国那样带来高的运作效率。一家公司的外部董事可能与首席执行官长期保持密切的关系。因此,容易发生外部董事和首席执行官的勾结。但是,在完善的市场下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独立董事市场来实现对独立董事的约束和监督,从而防止了外部董事与CEO之间的合谋。  5.监事制度的修改。日本的监事制度是根据《商法》设立的,有100多年的。期间监事的职权几经变化,监事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财务审计和业务检查两个方面。由于现实与制度的差异,日本对监事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批评很多。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长期处于低迷之中,一些著名的大企业不断暴露丑闻,更显示出监事制度有名无实,不能充分行使其职责的重要原因在于,企业的监事事实上是作为企业内晋升的一个职位,是由董事长选任、解任的,由专业人士担任监事的情况很少。1974年的《商法》规定,大中型公司的检查包括财务审计和业务检查两个方面,小型公司只进行财务审计,监事的任期为2年。1993年,《商法》修改时将监事的任期延长为3年。同年《商法特例法》修改时,将大公司的监事人数从2人以上增加到3人以上,同时,规定必须有1名以上外部监事,而且为了实现检查的有效性,开始导入监事会制度,试图强化监事体制。由于日本企业监事的主要职能是检查企业经营的违法性,在大公司中设立外部监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被认为是改善企业经营监督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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