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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投资分红类个险产品创新启示(3)

2017-11-26 03:37
导读:投资分红类产品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红类产品的顺利,还依赖于保险公司内部和外部各方面有效的风险控制能力,尤其是保险公司自身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
  投资分红类产品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红类产品的顺利,还依赖于保险公司内部和外部各方面有效的风险控制能力,尤其是保险公司自身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能力、保费定价风险控制能力、行业自律能力、防止销售和宣传的误导的能力、监管部门对投资的风险管控能力、谨慎的准备金提取管理制度、偿付能力管理能力和对集团的有效监管等方面。保险投资最基本的任务一是争取实际投资业绩超过公司平均的预定利率,防止利差损的发生;二是确保不同资金来源和风险承受力特点决定的不同性质的资金与不同风险和收益水平的投资资产相结合,使不同的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性质、成本收益方面相匹配,并以此为根据不断调整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动态的平衡和协调,从而在风险可承受的界限下达到投资收益目标,而不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一般地,由保险公司承担投资风险的一般账户资产多投资于利率敏感性产品,由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风险的独立账户资产多投资于股票市场敏感性的产品,由保险公司管理的第三方管理资产如养老金计划、共同基金和GIC(Guarantee Investment Contract)等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和股票。在20世纪80年代,英国环境较好,银行利率较高,中短期的固定利率股票有着很高的收益率,寿险公司基于这一投资工具开发了“中期高预定利率保险产品”。为规避利率风险,保险公司对这些保单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这些中期高预定利率产品一般分批销售,而且在销售每一批高预定利率产品时,都有相应量的高预定利率股票与之对应,当利率下降后,这类产品没有给寿险公司整体带来不利的。  在产品定价风险的控制上,应考虑投资能力可以支持的产品定价而不是完全根据竞争状况尤其是非理性的竞争状况而乱定价;同时,应根据经济走向和公司的投资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综合确定是采用负债主导型的产品定价还是资产主导型的定价方法或者是这两者的综合。实现不了的高预定利率或保证回报都会带来今后的困境,这方面教训都很深刻。  如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银行利率和国债利率攀升,各寿险公司出于相互竞争的需要,没有充分地估计今后的投资回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高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并迫于保单承诺的较高预定利率的压力而将资产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政府为刺激经济恢复,长期实施超低利率政策,加上日本股市一再刷新20年来最低记录,使保险公司连环破产。《保险业法》修正案允许寿险公司在出现经营危机时申请削减对保户原先在合同中承诺的保险金支付,使保险业产生了严重的信心危机。2002年,日本十大寿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为19.52万亿日元,比上年下降了8.3%,为连续第五年减少。又如在德国,保险产品的定价一贯极为保守,保单预定利率通常是前10年内政府债券平均收益的60%,因此一直没有发生利差损,德国人寿保险在投资者心中树立了无风险、高回报的良好形象。但是,近来德国保险业的元气大伤,许多公司面临经营困境,主要就在于目前很多德国保险公司在年终付给投保人的回报金中,除一部分是利润分红外,还有一部分为事先约定的投资利息给付,使寿险公司面临利率风险。  在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制度上,投资分红型产品发展比较好的美国的各大保险公司都已将美国的组织控制委员会(COSO)模型作为自己内控的基准。另外,以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和各种保险协会在投资分红型产品的保单公示、各种准备金的记提等方面,为行业自律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投资连接产品的监管  投资分红型保险产品属于新型保险产品,潜藏着较大的销售宣传误导风险,尤其是在保险市场不成熟和资本市场不完善的发展初期。无论是保险监管部门还是保险协会以及保险公司本身,都必须高度注意防范宣传误导问题,注重保单信息披露,防止保险纠纷和保险市场的虚假繁荣。如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本引进投资连结保险,在90年代日本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后保险投资受到了极大的损失,随即保险纠纷不断,原因多是保险营销员在推销投资连结保险时“违反说明义务”,以及营销员通过动员客户向银行贷款购买投资连接保险等误导问题。反之,在美国,投资连结保险从行业上受到保险业和证券业的双重监管,在地域上受到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监管,如《1933年证券法》规定,投资连结保单属于证券类产品,保险公司向公众销售该产品必须先向证监会(SEC)注册,在销售时还必须向客户发放产品说明书;《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必须先向SEC注册成为全美证券经纪人协会(NASD)的会员;《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的销售、管理等进行收费必须遵守一定的标准,独立账户必须先按投资公司进行注册。考虑到保险产品复杂的价格使得消费者难以对其他替代选择进行分析,保单和费率示范规则、成本比较方法被保险监管部门作为一项监管重点,防止对消费者的误导。如美国保险总监协会于1976年通过了人寿保险业务招揽示范法规,被要求提供的信息包括标准化的成本索引和盈利情况,以及解约成本指数和净付成本指数;该协会于1983年向各州推荐新人寿保险公司告知示范法规,1995年出台了人寿保险说明书示范法,1998年通过了新的人寿保险及年金重置示范法规。另外,1995年,加利福尼亚的保险部门通过了一项法规,要求保险公司在出售保险单时要告知消费者保单的年收益率为多少。因此,误导问题在美国相对比较少。在德国,从1994年起,《保险监督法》§10a和附录D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信息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法》§5a也规定如果保险人在投保人提出申请时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投保人,或遗漏了上述的消费者信息中的任一条,投保人在收到保单和相关资料起的14天内有提出异议的权力。因此,误导问题在德国也比较少。  在投资分红型产品发展较好的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投资的监控能力一般比较强,而且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第一,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对应的不同账户上的资金的投资方式与比例的监管上就不同。第二,随着保险监管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谨慎人”投资原则逐渐取代了“鸽子笼式”的数量限制,使得保险投资比例逐步宽松,投资方式逐步多样化和证券化。即使是对于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所有OECD成员国允许寿险和非寿险保险人在资本金的投资活动中使用;除法国、日本(仅限于寿险)、墨西哥、西班牙和瑞士之外,其他国家还允许在保单持有人准备金的投资中使用衍生工具,但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衍生工具的使用限定于套期保值等预防性目的,而禁止用于纯粹的投机交易。第三,不同国家的国情,尤其是保险市场的成熟度、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保险监管的能力,决定了不同国家的监管措施和保险公司相应的投资模式。如英、美两国直接金融居主导地位,证券市场十分发达,其中美国证券市场以债券为主,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品种丰富、期限结构较为合理、创新活跃的债券市场,因此美国的保险监管对基本账户中股票投资比较严格而对债券的投资限制较少;而英国的证券市场以股票市场为主,因此英国1982年的《保险公司法》大胆规定,保险资金对股市投资的比重可达到总资产的48%.相反,在德国,以间接金融为主,直接金融为辅,因此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和信贷领域的比重较英、美要高很多,对于股票的投资限制就比较严格。  日本、韩国等利差损较严重的国家,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时对高预定利率保单仍按预定利率进行,没有对真实的亏损提前暴露并采取措施,从而使得保险公司出现了集中性的风险从而加速了倒闭。为防止倒闭潮再次发生,1998年修订的《保险业法》改革了保险公司有价证券的评价方法并采取了提取价格变动准备金的制度。而在基本没有出现过利差损的英、美等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一般都非常谨慎,评估利率基于保险公司将来资金运用收益的保守估计来确定,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比较稳健、真实地反映出来,使问题能够及时发现。  如美国寿险公司经历过两次利率下降的风险,第一次是在1940年,第二次是1990年,但都没有对寿险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另外,针对法定有价证券计价准备金(Mandatory Security Valuation Reserve,MSVR)本身的缺陷,如针对的资产种类过少、未将利率风险导致的投资损失和信用风险导致的投资损失进行区分,因此,1992年后,NAIC正式决定在美国寿险公司建立由资产评估准备金(the Asset Valuation Reserve,AVR)及利率维持准备金(the Interest Maintenance Reserve,IMR)构成的资产波动准备金来取代MSVR,从而缓和了投资损益的剧烈波动对资本及盈余的影响。其中,利率维持准备金用于吸收由于长期或短期内利率变动引起的已实现的投资损益,由寿险公司将一项投资发生的所有资本损益划入利率维持准备金,然后每年从利率维持准备金中结转出发生的损益部分转入资本和盈余账户,直到该投资资产的原定持有期结束,达到分期认可投资损益、让投资损益渐进地影响公司资本和盈余的目的。资产评估准备金的目在于吸收由于信用风险和市场价值变动给寿险公司带来的已实现或未实现的投资损益。  在偿付能力的严格监管及对金融集团的有效监管上,一般投资分红类产品发展良好的国家如英国、美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比较完善,也比较严厉,这客观上导致了对准备金的记提比较谨慎,信息披露较好,消费者也有机会对不同保险公司的同类和不同类的保险产品进行有效的比较,也有效地抑制了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如英国于1982年颁布的《保险公司法》,特别强调公司必须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和向公众公布其详尽的财务信息。又如,美国NAIC于1994年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RBC)比率达不到授权控制水平的200%、150%、100%、70%这四个层次时而分别采取保险公司行动水平(情况说明和内部整改)、监管部门行动水平(保险监督官必须对其进行审查)、监管部门授权控制水平(保险监督官可依法对其进行整顿或清算)、监管部门强制接管水平等干预措施;NAIC还于1974年建立了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指标系统、90年代初开发了偿付成绩记录资金分析系统和共同复审程序系统。另外,美国举世闻名的保险评级机构A.M.Best、Duff Phelps、Monody‘s、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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