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评估方法初探(3)
2017-11-28 01:57
导读:三、余值法 (一)余值法及 余值法又称割差法。一般适用于商誉的评估,即先评出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扣除企业全部有形资产和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即
三、余值法 (一)余值法及 余值法又称割差法。一般适用于商誉的评估,即先评出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扣除企业全部有形资产和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即为商誉的价值,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方法也是采用收益法的原理。余值法评估的基石来源于'总计价账户论',其早期依据的两个观点,无论是"整体大于其各个组成部分的总和"、或还是"未进账资产",都在不同程度上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商誉的某些特征,然而在实际操纵中,其种种缺陷及不公道性便显示出来。在总计价账户观点下,一个公司的商誉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P=W-Z 式中:P-商誉的评估价值; W-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值; Z-企业全部有形资产价值和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 对于商标来说,也可采用这种途径,即商标价值即是企业整体资产价值减往企业全部有形资产和其他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 这里,有三类不同的预期收益: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其财务内涵、计算口径和计算公式均有明显差异,因此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也不会是同一数值,估计预期收益和折现率的方法与逾额收益法类似。在选取相应的折现率时,要留意与计算口径的一致。当预期收益是企业的净利润时,折现率要选组合利率(即安全利率+风险利率);当以净现金流量作为预期收益估算企业整体价值时,应选取行业基准收益率为折现率;当以(利润总额+利息支付)估算企业整体价值时,应选取总资产报酬率为折现率。 余值法还有一个途径,即先估算企业全部收益,再分别估算各类有形资产、其他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及其相应的收益率,从企业全部收益中减往这些资产的收益,即得了商誉所带来的收益,将其本金化,即得出该商誉的价值。 (二)余值法适用性 余值法公式是商誉传统确认方法的概括,固然能计算商誉的价值,但得出的商誉并不能真正代表商誉的价值。 (1)余值法公式中购买本钱的高低,是经过买卖双方的谈判造成的,体现了不同利益当事人对企业价格的判定,不仅仅决定于企业的内在价值,而且受到买卖双方谈判条件和
谈判技巧影响。假如买卖双方在不等的条件下谈判,那么收购价格倒计出来的商誉必然含有非商誉的因素。比如美国联合公司(UAL)在市场吞并的交易协商中,从1989年8月至1993年期间,其收购价从37亿美元上升至67亿美元,而后又跌至51亿美元,而此期间该公司的有形资产并没有重大变化,由此可见这样计算出来的商誉是不可靠的。 (2)可明确辩认无形资产评估的。据笔者对上市公司所做的调查,有些可明确辩认的无形资产并未进账,几乎所有上市公司对商标权、专利权等都未进账。在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中,仅对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进账。随着经济的,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中越来越重要,对无形资产定量也得到了重视。这样,无形资产按照各种分类广泛得到了分解,美国永安公司提供的资料把无形资产分为十六种之多。我国近几年的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类书籍,也对无形资产作了细致的分类,并为每类无形资产建立了严格、的评估体系,就是说随着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的发展和无形资产可分解性的进步,商誉的价值变得越来越高。 (3)余值法公式中的各部分资产价值是通过不同性质的评估方法得到的。从预期收益现值法评估出企业整体价值,以本钱法或市场法评估有形或无形资产的价值,它们之间评估标准选择不同,以此推算出,商誉也就不大相同了。所以,上述余值法公式不能正确的评估出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