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优化路径的几点探讨(3)
2017-11-28 05:12
导读:由上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是以同样发达的场外交易市场为基石的,而场外交易市场的市场主体之一正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因此,要想真正买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是以同样发达的场外交易市场为基石的,而场外交易市场的市场主体之一正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因此,要想真正买通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我国必须大力培育场外交易市场,而不是舍本求未,委曲往架设所谓的二板(创业板)。而要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我们碰到的首要障碍便是现行的《公司法》。《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私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经省政府批准,不像其它类型企业只要在当地进行工商注册即可。按照梅因哈特博士的《欧洲十二国公司法》,在其所先容的12个欧洲国家中,第一,股份公司的最低资历本都仅合人民币几十万元;第二,私募设立股份公司不必经政府许可,公募设立时,有些国家要审批;第三,股票只有在证交所公然上市时,才须经证交所(或财政部,银行委员会等)许可。在我国台湾,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下限很低,合人民币25万元;私募股份有限公司占到99%。因此,为了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真正买通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当务之急便是修改有关法律条文,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适当
放松设立私募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条件,以使得广大的中小企业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企业形式,从而通过场外交易市场带来直接融资的机会和股份转让的便利。
参考文献:
[1]宋建彪.美国政府小企业政策及其启示[J].证券市场导报,2004,(1).
[2]郭励弘.意见指明方向,多层次股票市场怎么建[N].国际商报,200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