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及政策含义(3)
2017-11-29 05:21
导读:三、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治理框架符合企业公司治理的一般性。但是作为金融企业
三、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治理框架符合企业公司治理的一般性。但是作为金融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还具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仅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表,也来源于银行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冲突。特别注重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以及银行自身利益的保护,是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区别于一般企业的重要特点。
(一)商业银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银行与一般企业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银行是高负债运营的企业。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商业银行自有资本充足比率为8%,这比各国《公司法》所要求的企业自有资本比率低得多。因此银行运作杠率很高,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结构不匹配。高负债运营的特点使银行对债权人的责任与对股东责任相比较而言更为重要。银行吸收存款,经营的是储户的钱,无论是储户对银行还是企业对银行都是一种还本付息的债权关系,存折是他们之间的契约。西方各国普遍设立的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体系提供了相关的担保,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则获得了政府的隐形信用担保,这些担保行为使得银行面临更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 由于商业银行的债权人是由众多的不具有信息优势、且不具备监督控制积极性的存款者构成,因此商业银行的债权人集团缺乏一般企业债权人所具有的对企业的监督与控制能力。不可否认,商业银行的债权人和股东有利益一致的一面,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会与股东的利益产生冲突。例如,在银行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董事会却可能决定对股东进行分红。这种现象在一般企业中是不常见的,因为一般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而金融机构流动性的获得渠道与其他一般企业不同,他们通常可以通过吸收新的存款来获得流动性,它们的流动性很少像一般企业那样容易受到损害。除非监管机构关闭银行,通常它们大都能够支付债务,拥有流动性并不意味着银行运行就一定稳健。流动性正常的情况之下,可能隐藏着亏损的可能性。因此,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过程中保持适当的杠杆比率、适度的风险程度、足够的资产负债表的清偿能力比保持流动性更为重要。如果银行倒闭破产,较低的自有资本充足率使得债权人利益的损失要远远大于股东利益的损失。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要特别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建立和实施相关的风险监管体系,及时监测在日常商业往来中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会损害到金融机构的支付能力,按照银行收益的变动来观察银行风险的增长情况,按照风险程度测量或者通过杠杆比率测量银行的资本状况是否降低了,以此来减少银行运作的过度风险倾向。政府对银行的监管就是政府代表存款者对银行行使约束和控制作用,这是对公司控制机制的必要补充。德瓦垂鹏和泰劳尔将传统的银行监管理论与公司控制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提出了银行公司控制模型,指出银行股东和债权人存在的特殊性及根据银行业绩分配控制权可以对银行经营者形成约束和控制,实现银行的稳健经营。
(二)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保护 商业银行治理机制的完善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渐进转轨实现制度变迁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建设规范化的现代银行制度和市场化的治理机制。 在我国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肩负着为经济转轨提供金融支持的任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运行的制度性低效率是改革过程中多种约束条件下的必然结果。但是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不可能长期负担经济体制转轨的成本,尤其是在进入WTO之后,面临外资银行日益临近的竞争,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解除的包袱,才能具有真正的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强调银行自身利益的保护是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必须明确的问题,只有实现了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保护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国有商业银行大量的不良债权是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随着资金配置由政府为主导转变为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过程产生的。大量不良债权的存在对于的经济运行而言形成了一种潜在的危险,虽然由于政府的隐性担保机制没有使这种潜在的危险演变为金融危机,但是改革的深化必须要逐渐化解这种潜在的危险,并且要逐渐消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产生的内在机制。改革的深化也为化解不良债权提供了可能性。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企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都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来看,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以及相应的公司治理机制的确立是保证新的市场机制条件下,国有商业银行能够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并能够按照市场规则运行的关键,也是消除银行不良债权的制度保证;同时从政策上来看,也要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为国有商业银行回收贷款提供更为有利的支持系统,同时大力开展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管理体系,积极培育信用中介机构,在全社会范围之内形成不良信用的惩罚机制,使恶意逃债的企业受到法律和经济方面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