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的“费用观”和“利润分
2017-11-29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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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经理人股票期权,
所谓经理人股票期权,是指经营者享有在与资产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确认经理人股票期权的观点大致有两种:一种是“费用观”;另一种是“利润分配观”。
一、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的“费用观”及其评价
(一)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的“费用观”
“费用观”认为,应将股票期权费用化。理由如下:第一,公司把有价值的股票期权赠予经理人,是为了补偿经理人将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利益的流出,根据配比原则,这种补偿成本的总额应作为费用,在经理人提供相应服务的期间内摊销并在利润表中列示。第二,公司向经理人发放股票期权和向其发放工资奖金一样,实际上都是公司利益向经理人的转移。第三,在行权日,若公司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付给经理人,则公司需要支付大量的现金成本;若发行新股,则会稀释现有股东的控制权,对现有股东意味着一种实际的成本。
(二)“费用观”下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处理
根据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 第25号意见书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 123号公告的规定,补偿成本可以在期权授予日以内在价值或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递延资产,在一定年限(一般是期权服务期)内进行摊销。在期权授予日,公司在确认补偿成本的同时应确认一项股票期权权益,借记“递延补偿成本”科目,贷记“股票期权”科目;在服务期内的各会计期末进行摊销转为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补偿成本”科目;行权时,经理人按行权价交纳认股款,应按行权价增加现金,按股票面值增加股本,同时冲销股票期权权益,差额计入股票溢价,即借记“现金”、“股票期权”科目,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票溢价”科目;若期权过期未执行,股票期权账户将结转其他资本金账户,原已确认的补偿成本不会被修正。如果某些股票期权在授予日无法确定行权价或行权数量,则应在行权日确认补偿成本,借记“现金”、“管理费用”科目,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票溢价”科目。
中国大学排名 (三)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的“费用观”评价
笔者认为,将经理人股票期权费用化可能存在不妥之处,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股票期权是有价值的,但它的价值并非是与生俱来的,它的价值不像其他的东西(比如商品)价值的存在具有独立性,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价值存在是依托于企业及企业员工的存在,即企业财务资本与劳动者的结合而产生的企业财富的增长,劳动者是价值创造的源泉。企业授予经理人股票期权是为了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更多流入,在赠予日,企业的价值并没有因赠予经理人股票期权而发生变化。所以,赠予经理人股票期权并非企业现有经济利益的让渡。
第二,在行权日,也没有导致现有股东财富的减少。首先,从股东的角度来看,经理人按行权价购得股票,股东的财富并没有受到损失,因为股东在经理人行权期间,已经分得能弥补投资机会成本的现金股利,而且行权日股价高于股票期权授予日股价,股东的财富是增加了。其次,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在行权日,若公司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付给经理人,则公司需要支付一定的现金成本(行权日股票市价-行权价)。但是,在会计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现金支出都应该作为企业的费用入账,比如企业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等。按照现有的有关股票回购及出售的处理规定,企业回购股票所支付的现金与收到经理人购股的现金之差在会计上是冲减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而不是作为成本入账。最后,会计上要确认费用或成本必须符合会计对成本费用的定义。如果能将控制权的稀释也列作企业的费用,企业没有理由不将回购股票减少注册资本作为收益来确认。
第三,从会计处理来看,在“费用观”下,如果将经理人股票期权作为所有者权益,就混淆了会计主体,因为对企业来说,股票期权这种权利已经被授予了经理人,企业拥有的仅是在行权日必须按行权价卖出一定股票的义务。所以,经理人股票期权只能作为企业的负债确认。但是,由于这种义务并非企业必须承担的现时义务,它只是一种潜在义务,它的履行还取决于行权日股票的市价。所以,在赠予日,企业授予经理人的股票期权只是企业的或有负债,按现行会计制度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