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非流通股的设计及转让研究(2)
2017-11-30 05:33
导读:0 f 1 fp 1 。这正是证券市场制度变迁为全流通过程中必须支付的成本,这一成本完全由原有流通股股东来承担显然不合理、不公正,对原有投资者打击是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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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正是证券市场制度变迁为全流通过程中必须支付的成本,这一成本完全由原有流通股股东来承担显然不合理、不公正,对原有投资者打击是沉重的,对证券市场是灾难性的。因此,要维持证卷市场的稳定发展,应对制度变迁过程中受损群体予以补偿。为了补偿原来流通股股东的损失,图4中销售价格p2应低于全流通后市场出清价格p
1,如果全补偿,那么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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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等于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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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然这种补偿有时不一定是完全的,补偿多少由市场搏弈决定。对新的投资者在出清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博弈决定价格。
上述分析表明,2001年实施的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的政策违背了供求定理,当供给远大于需求时,原有的市场出清价格体系将崩溃,证券市场将出现危机。
由上述讨论可知,非流通股出售对象应以原来流通股股东为主。销售价格应低于流通后市场出清价格,即对原来流通股股东作出相应补偿后的价格。对新的投资者在出清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博弈决定价格。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变动政策
非流通股变动或转让的政策要义
2002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法规政策共同搭建了境内、外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政策和程序框架。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确定了外资收购的程序和权利义务,《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搭建起信息披露体系,同年11月颁发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从政策上允许向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解决了收购主体的国民待遇问题,并对外商受让的程序、外资行业政策、外汇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并明确规定,转让的标的是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可见,《通知》的目的并非要改变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非流通股性质,也没有考虑对外商受让的股份实行特殊的待遇而允许其转为流通股,只是允许能投资非流通股的人进入,结果将形成明晰的非流股交易市场。这一系列文件对证券市场将产生影响。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证券市场受上述政策影响的分析
非流通股受上述政策影响的分析 非流通股自始一直处于非市场交易状态,受到政府部门的管制,即使机构间的转让,其价格以及交易对象从未遵循市场化的充分博弈原则,是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扭曲价格,因此,其交易价格并未真实反映其价值。
国有股和法人股依上述政策流通,这些非流通股将按公开竞价原则进行交易,无疑对非流通股股东和能投资者是一个重大利好。非流通股的投资价值将提升:一在于非流通股持有一年之后将允许交易,这无疑增强了非流通股的流动性,人们知道,当一项资产流动性增强时,其价值将趋高;二在于非流通股的交易价格与流通股的交易价格的比照效应,将促使前者投资价值凸现。该政策执行的结果必将形成一个开放性很强的非流通股市场。
证券市场上,非流通股市场对流通股市场影响的分析 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投资需求因时空而异,从中可对比分析两者的价格互动关系,投资者可用不同方式获利。假定某上市公司,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就目前市场状况而言,非流通股受让价格远低于流通股市场交易价格。想获取股息红利的投资者,在既可以购买非流通股,又可以购买流通股时,很显然他们必然会选择成本低,而与成本高的流通股同享红息的非流通股。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市盈率因价格不同而异,由于后者的市盈率高于前者,因而非流通股的价格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可赚取价差,而流通股价格却总体偏高,且回落的因素存在,难得赚取价差。据此,投资者在进行选择时,则会选择非流通股来赚取价差。为了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战略投资者,在面对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两种选择时,他们会优先买进价格较低的非流通股,从而以低成本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达到自己的战略目的。由此可知,其政策实施,对能投资非流通股的投资者为利好,股票需求将增加,而流通股需求将相应的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