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原则与税法原则的契合(3)
2017-12-06 02:51
导读:三、WTO透明度原则与税收民主原则 WTO的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方应当将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国际协定等
三、WTO透明度原则与税收民主原则
WTO的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方应当将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国际协定等迅速予以公布,并确保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和国际协定在关税领土内得到统一、公正和合理实施。该原则在WTO框架下的各项法律文件中均有体现。GATT第10.1条,“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账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律、条例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方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也必须公布”;第10.2条,“缔约国方采取的按既定统一办法提高进口货物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或者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让实施新的或更严的规定、限制或禁止的普遍适用的措施,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此外,GTAS第3条、TRIPS第63条、TRIMS第6条等也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为保证透明度原则的实现,WTO法律上规定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第一,通知。各成员方必须将其实施的贸易法律规章和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过WTO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方,以便其他成员方的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知晓有关这些法律规章和措施的信息。为指导各成员方履行其通知义务,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通知程序的部长决定》以附件形式列出一份“应通知措施的指示性清单”,清单要求各成员方通知的措施十分广泛,基本上涵盖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所有法律规章和措施。第二,咨询。GTAS第3.4条规定,“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关于提供属第1款范围内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或国际协定的具体信息的所有请求应迅速予以答复。每一成员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应请求就所有此类事项和需遵守第3款中的通知要求的事项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信息”。第三,审议。各成员方向WTO专设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定期报告贸易政策和实践。《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第1.1条,“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和做法的透明度并使之得到更好的理解,有助于所有成员更好地遵守多边贸易协定和适用的诸边贸易协定的规则、纪律和在各协定项下所作的承诺,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地运行”。第四,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其贸易法律规章和措施。TPRM第2条国内透明度的规定指出,“各成员认识到政府在贸易政策问题上决策的国内透明度对各成员的经济和多边贸易体制具有的固有价值,并同意在各自体制内鼓励和促进提高透明度,同时承认国内透明度的落实必须以自愿为基础,并考虑每一成员的法律和
政治体制”。一个成员方只有公正、合理地实施其贸易法律规章和措施,才能有效地避免因贸易歧视或贸易保护而导致的实施贸易法律规章和措施的随意性,从而保证其贸易法律规章和措施的实施处于透明的状态。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WTO旨在为国际多边贸易建立一个可预测和自由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透明度原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透明度原则对成员的经济和多边贸易经济体制所具有的固有价值体现为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可计算性,目的在于使经济理性行为建立在法律理性基础上,发挥抗击不确定性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功能。透明度构成多边贸易法律的组成部分,通过披露义务的设定,一方面,鼓励全球范围的信息共享,在国际层面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分享机制,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这也是一种信号机制,使得不遵守协定的成员能得到有效的、及时的甄别,防止和消除成员恣意行为,监督成员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和承诺。透明和可预见的贸易措施使得政府和私人贸易者、生产者、消费者有能力降低信息和交易成本并且有能力更加可靠地预见到对于反映各种预期变化的调整措施的需要。透明度决定着对各项贸易政策的成本和收益为公众所知悉与讨论,以及受到所有利害方的公众监督,因此,“防止不透明立法形式的结构——即减少公民获取信息成本的结构——能增强民主治理”。有学者指出,“透明的政策制定是民主社会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在那些社会中,个人公民被看做是政策制定的主体而不仅仅是客体”。透明度作为WTO的一项基本原则,直接指向一国对外贸易政策,包括涉外税收政策,同时,必然延伸至向一国税法,即构成税收法治和税收民主的要求。法律为公器,税收法定原则体现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税收领域由“文件治理”向“法律治理”的转变也是税收规则的透明度逐步增大的过程。如果法律只是由政府机构颁示的命令或既成事实,那么有关法律的合理依据的认识可能受到迫害。即使法律的合理性显而易见,如颁布法律的过程是非公开的,而且不允许可能受到法律影响者以某种方式参与或发表意见,则将破坏公众对法律的支持。因此,透明度原则不仅要求税收的法律形式,还更深层次地指向税收立法活动中的民主问题。“无代表,不纳税”是税收民主的最原始、最基本的主张,即纳税人或其选举的代表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立法,对国家税收权力的来源与范围予以界定,从而实现对国家征税权力的规范和对国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以保护纳税人的财产和自由不受到过度的转移和剥夺。同时,税收民主对税收立法的过程也提出要求,应当坚持税收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严谨的立法论证、听证、争论和辩论等程序,广泛征询纳税人的意见。整个税收立法过程应对全社会公开,除了立法目的、立法调查、立法论证等有关资料外,每个代表的意见、讨论过程、争论论点、不同观点等都应予以公开,以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民主性。税收民主的要求不局限于税收立法,还应保证税收执法过程的民主化,细化、分解执法权限,明确、规范税务操作规程,提供纳税人参与、申辩的渠道和机会,确保税收执法活动的“阳光作业”。税收民主还要求建立一套完备而透明的,监督与制约征税权行使的制衡机制、税收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制以及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予以赔偿的救济机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甚至媒体、舆论等对税收行政活动的有效监督,从而保证国家税权行使的民主化、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