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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税制缺陷与税制改革的思考(3)

2017-12-12 02:56
导读:(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6)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

  (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6)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1年8月3日,财政部《关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4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为资产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时有关税收问题应按如下各条规定办理:“其一,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其二,对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规定只允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债权时享受税收优惠,但其他银行企业的“以物抵债”业务却不能享受前述税收优惠,这是不公平的
  4.贷款拨备税收政策与国际惯例存在冲突,造成政策性核算体系扭曲在计提呆账准备方面,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五级贷款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我国的《银行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第五条规定:“银行企业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号)第二十五条:“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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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同一业务由于规定不统一,导致税负不公比如同样从事外汇转贷业务,同样是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税收处理并不一样,对不同的内资银行企业转贷业务的税收规定不同《银行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第十二条:“外汇转贷业务包括: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等)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规定导致税收不公平
  6.行政审批事项过多,手续繁杂银行税收行政管理要求审批的事项过多,不但大大加重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加大了税收的征收成本,而且易使税法流于形式以贷款呆账核销为例,按照财政部规定,国有企业贷款呆账核销须报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税务部门规定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否则不准税前列支繁杂的手续造成征纳双方大量重复劳动和无效劳动,不仅大大加重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增加了税收的征收成本,而且易使税法流于形式
  
  二对银行税制改革的建议
  
  (一)改革现有流转税制度
  一是要降低税率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可在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调低,至2008年下调至2%以下二是将按照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改为按照营业净额计征营业税三是对银行机构的受托收款业务按其受托收费减除支付给委托方款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四是为解决应收未收利息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可对以利息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税收管理,即将逾期应收未收利息作为坏账处理,如果以后得以收回,再按照实际收回的利息数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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