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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参与风险投资的对策措施

2017-12-22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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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1、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参与风险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必要性
    我国已经在2001年11月正式加入WTO,企业将面临更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的产业结构正在进行较大的调整,企业在寻求技术上的升级换代。产业的升级、企业的创新,光靠企业内部的R&D是不够的,也是不合理的;况且,国有企业内部还存在着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国有企业围绕自身战略目标积极参与风险投资,可以大大强化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
    2.可行性
    (1)大型国有企业中的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可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由于大多数风险企业的创业者是工程技术专家,他们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经营管理知识不足的缺陷。这些缺陷有可能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内部管理问题而陷入困境或导致失败。大型国有企业中的优秀专业管理人才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2)在我国,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大多就职于国有科研院所、大学和国有企业,因此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结构中,“国有”所占的比重相当大。据统计,1999年,我国11370户大中型国有工业企业中,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员是1014977人,其中科学家工程师人数是462219人, 平均每个企业约有技术开发人员89.3个人,其中科学家和工程师40.7人。这些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可以为风险企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相对来说,大型国有企业在软、硬环境方面均具有良好条件,必要时可以成为产品的中试基地,提供所需的人力、物力和场所,充分保证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4)经过20多年的改革,目前,大多数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对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可以自主的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参与风险投资活动。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5)对国内外的风险投资家来说,国有机制意味着社会资源的优先利用和政策优势,国有控股则意味着企业干好了有私人自己的利益增值。因此,与有政府背景的大型国有企业合作,可以帮助他们更好的了解国家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使投资风险大大降低。

    2、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参与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1.积极性不高
    在我国,大型国有企业企业参与风险投资事业才刚刚起步,大多还停留在项目培育或可行性研究的阶段和水平,没有深刻认识到风险投资的巨大投资效益。风险投资界历来也有谈“国”字头企业“色变”的说法,1些风投家在选择团队的时候也多是选择有海外背景的经营团队,他们大多不希望触及到中国的政府管制以及和中国政府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国有企业。同时,由于新兴风险投资公司尚存在着规模小、数量少、政府色彩浓、运作尚待规范等问题,也在1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型国有企业参与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2.机制和人才准备不足
    风险投资是1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1定的体制和机制与之适应,而我国大型国有企业至今还没有完全突破计划经济的工作模式,业务也大多长期局限于实业领域,对高度市场化的资本运作了解不深,相关的风险投资人才也非常缺乏,高水平的风险投资家仍在培养之中。因此,短期内,即使大型国有企业有相应的精力和实力,也很难有成功运作风险投资的把握。
    3.资金实力有限
    如前文所述,我国大型国有企业本身在技术创新方面就面临着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而风险投资又是纯粹的资金投入型行业,占有资金量大,资金周转的周期长。如果资金投入后,暂时不能变现,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因此,参与风险投资的大型国有企业必须具有相当的实力。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4.风险投资的法律环境亟待完善
    风险投资作为1个行业,除了受《公司法》规范外,还要有相关的行业性法律制度保障。我国目前尚没有对风险投资的专门立法,有关风险投资行业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公司、财会和税务等部门法律中。目前尤其缺乏有关风险投资基金方面的立法,而且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也没有建立。
    5.投资回报和风险规避压力巨大
    目前,1些上市的大型国有企业参与风险投资时还要受到投资回报和风险规避的压力。我国工商管理目前实行的是足额注册资本金制度,即风险投资公司准许成立的条件之1是在成立时将各股东资本金足额注入指定的帐户。这就沿用了股份公司1般的资本金注册管理制度。但这样1种制度安排,却给参与风险投资的国有企业带来了运作上的压力和难度。它除了要按照风险投资的游戏规则进行项目投资与相应的金融运作的职业化管理之外,还必须关注和考虑风险投资之外的资本运营、股东收益回报、现金流量管理等等。如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从成立之时起,当年的投资就要有回报,其原因之1就是公司的股东中有上市公司。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配股规定,净资产回报率不低于10%。显然,如果未达到10%的回报率,该公司会因加盟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而影响配股,这就不会取得该公司股东及董事会的同意。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首要责任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然而,风险投资却是1个充满冒险的行业,其失败率会高达90%。因此,国有企业的风险投资决策关系到国家的“财产安全”,从这1点看,国有企业参与风险投资也许是1个悖论。1些国有企业控股的风险投资公司为规避风险,除了将少量资金用于风险投资之外,还从事不少无风险可言的业务,“打新股”、在股市上参与做庄、做咨询等等成了1些风险投资公司主要的生财之道。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6.国有企业本身的某些弊端尚未根本解决
    目前,国有企业仍存在以下几个弊端:第1,国有资本投资没有建立出资人制度,导致所有者缺位;第2,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尚不是真正的企业家,并且企业家的市场化选择机制远没有建立;第3,激励和约束乏力;第4,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权力和义务难以彻底落实。这1系列问题将严重制约大型国有企业参与风险投资的深度和广度。

    3、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参与风险投资的对策措施
    1.建设适合国有企业特点的风险投资机制
    我国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参与风险投资首先面临着机制建设问题。因此,当前不仅要着手建立风险投资的1般机制,更要加速推进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制度建设,建立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的风险投资的特殊机制。参见图5-1。
            图5-1  大型国有企业参与风险投资的机制
            资料来源:本人根据调研掌握的材料设计
    (1)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组织模式。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最先采取的是公司制;后来,有限合伙制逐渐成为主流形式;同时,也出现了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信托基金。在公司制风险投资中,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基金管理人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总经理等。由于这种组织形式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目标不统1即代理风险问题;同时,面临多重征税压力,所以,随着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这种组织形式采用得越来越少。有限合伙制是指由至少1个对合伙事业享有全面管理权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至少1个不享有管理权并对合伙的债务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中,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风险基金的管理,并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基金的亏损及债务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直接经营管理风险企业,并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对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由于这种组织形式大大消除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目标不统1即代理风险问题,同时,可避免投资人的重复纳税,因此,有限合伙制成为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风险投资的主流模式。采用信托基金形式的风险投资除了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外,还有第3方当事人,即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任的基金保管人。由于采用信托基金形式的风险投资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与限制比较弱,对管理人的激励作用也比较弱,因此,这种组织模式也不被常用。综上所述,有限合伙制是相对最优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参见表5-6)。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表5-6  不同组织模式效率比较
有限合伙制 公司制 信托基金
税收待遇 避免重复纳税 纳税主体重复纳税 税收优惠,程度因地而异
管理费  年度管理费用约定 难以控制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用 有效控制
对管理人的激励强度 报酬与最终收益联系,激励有效 报酬与年度业绩联系,但难以考评 激励作用弱
对管理人的约束强度 责任与权力1致,约束程度高 内部人控制与自主权太小之间摇摆 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与限制弱
其它 在我国被1997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排除在外 国家/地区差异大
资料来源:孙继伟.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行与管理[ D].上海:复旦大学,2000.34。
    我国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目前主要采取公司制形式。考虑到公司制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以及国有企业资金实力不足和风险投资人才有限等原因,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可以模仿国外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参与风险投资的运作。 在具体运作中,要求经选派参与风险企业管理的人员必须购买风险企业1%~2%的股权(考虑到国有企业工资水平较低的现实,可以采取灵活的措施,如设计期权的办法来解决管理人员现金不足的问题),同时,还要将管理人员的收益与业绩直接挂钩,授予他们10%~20%的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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