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10年01月15日 来源:中国工商报提供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执行公证认证制度,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登记材料的审查;认真落实有关规定,统一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严格控制代表人数,加强对代表的登记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代表机构违法行为;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通知》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代表机构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少数代表机构存在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
为依法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知》要求:
各地工商登记部门要严格执行境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制度,加强对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代表机构在设立、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并经隶属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公证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的文件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代表机构申请登记证延期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存续证明。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