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管理费冒充咨询费 企业被追缴近200万元
日前,深圳市a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国税局代扣代缴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97万元,标志着历时1年多的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费案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据介绍,2010年,深圳市a公司到罗湖区国税局申请向香港母公司b支付1800万港元的服务费,拟按照6%的利润率计算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同时委托c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接到申请后,罗湖区国税局税务人员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b公司给a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空泛,服务的真实性存在很大的疑点。税务人员随即约谈了c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到双方合同订立时间与服务提供时间不一致,而且合同订立后a公司财务状况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变化不合理。
随后,税务人员在同一时间分别对a公司和b公司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的人员进行了单独约谈,进一步获取了更真实的信息。税务人员发现,虽然b公司对a公司的资金、人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审批决策,但更重要的是基于其丰富的内地市场销售经验和成熟的营销网络,指导并参与a公司的销售工作,这一行为并不是合同中所称“咨询”,更接近于营销管理服务。经过数小时的谈判,c会计师事务所最终接受了该局对劳务实质的认定。
c会计师事务所指出,b公司只为a公司提供管理服务,a公司按照b公司成本费用加成6%支付劳务费,税务机关应以加成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说法听上去似乎很有道理,但经过税务人员对涉税资料进行分析和测算,发现事实并非如此。b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绝大多数无法提供合法、合理、有效的凭证,且其大部分为香港不动产的折旧、香港雇员的工资等,而这些成本应归属于b公司。根据对相关成本费用的测算,税务人员最终认定其合理的利润率为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