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孙建
目前,成品油零售企业即加油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面基本无问题,但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现象仍然存在。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少数人员,特别是出租车司机违反规定,加完油后索要开具某些不相关企业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是从2007年开始,国内成品油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大连地区几大成品油零售企业除了传统的成品油销售业务外,还积极拓展非油品业务,主要是便利店业务。在发票使用上容易出现油品销售和非油品销售划分不清,把非油品产品销售额计入油品销售额开具发票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发行加油充值卡时,对个人和企业采取明显标识区别发行,持有企业卡的消费者不允许用此卡消费超市商品,该卡只能用于成品油业务的消费,同时对上述用户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有个人卡的消费者允许用此卡消费超市商品和成品油业务,但是对上述用户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油品类和非油品类业务必须分别列明,不允许合并到油品类开具。
三是与大型商贸连锁企业相同,加油站企业开展加油充值卡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充值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时只允许开具收款收据,消费后持卡到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很容易造成发票开具油品和实际消费油品不一致。如果采取台账登记的形式,由于卡的数量过多,很容易造成企业负担过重。虽然上述行为不影响企业实际税收,但是会造成实物和发票不一致,给管理带来漏洞。这一问题需要关注。
作者单位:大连市国税局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