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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在省局进行业务交流,听闻税总正委托省局牵头,研究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办法。大家都知道的一个事实,原来2000年颁布的84号文件已经失效(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而江苏省地税在2011年底领先税总对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了规范,网上众多税务专家纷纷进行了解读,总体评价纷纷叫好。
恰逢周末,在家认真研读了这份文件,感慨颇多,江苏地税确实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上,更多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即真实发生原则为最首要、根本的原则。
我们之前常常纠结于合法的凭证凭据,税总一直没有讲明,倒时不少地方税务机关,认为不限于发票,比如质量赔款,比如内部制单凭证。
作为基层税源管理人员,我一直是反对僵化税前扣除管理,税总缪司长也称“发票只是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此次看到江苏地税的做法,很佩服他们。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再一次在税前扣除中体现,我们看到的是企业真实的现金流出,为何不能税前列支,随着经济发展,不少企业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发票,但是在汇缴前取得,一律允许扣除。这与税总的规定也是相同的。这也是税务机关对客观事实的尊重。现实社会中,由于对发票的过度主张,可以看到车站、码头到处都是“发票,发票”的售卖声。发票的规范仅仅从税前扣除这个角度去规范,未免牵强,而是要让现金流去成为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
联系到财产损失,尽管短短的两三年时间,有关财损的文件废了又有新的,让人感到政策的多变。现行生效的财损文件将财损申报分为专项与清单申报。有些细节之处,个人仍觉得过于苛刻。我的想法是,企业真实发生的,只要证据链是完整的,就可以扣除。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列支成本、费用的依据,因此江苏地税的这个文件也很重视对于后续凭证的管理。有点类似于备案管理(备在企业),企业在申报阶段的自主性还是很强,作为税务机关可能会适时要求企业举证。这个做法值得赞赏,但也给后续的很多工作带来一些挑战,省地税的同仁会否觉得压力倍增或是束之高阁而带来税源风险。但不管怎样,任何机制设计在效率提高同时也会有风险同在,过分强调风险,倒是我们当前遇到的问题之一,江苏地税宽松的政策给纳税人带来很多便利,这是值得肯定的。放眼未来,相信,税总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一定会刻着江苏地税这份文件的痕迹。
——————远走与高飞 201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