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政府形象与媒体塑造良性互动的关系研究((2)
2015-06-03 01:35
导读:(三)政府与媒体缺乏良性互动 ***监视和突发性事件报道往往是政府与媒体产生龌龊的环节。对于政府而言,既然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自然而然
(三)政府与媒体缺乏良性互动
***监视和突发性事件报道往往是政府与媒体产生龌龊的环节。对于政府而言,既然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自然而然应当以“正面报道”为主,所谓“忙不添乱”。即使对于灾难性事件,也夸大负面信息正面报道,受灾不是新闻,救灾才是新闻。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夸大新闻的宣传价值,或者将新闻等同于宣传(宣传意在说服,信息传播则夸大客观公正)。当新闻宣传压制了信息传播,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信息生态不平衡的情况下。既不利于培养整个社会以及公众的理性精神,也往往使公众对传媒的公信力产生怀疑,“正面宣传”的效果也大打折扣。在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方面,主管部分往往采取新闻管制的方法不予报道,或者等突发性事件的原因得以查明,处理结果出来以后才答应报道。但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只要在不危及***和公共利益的条件下,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则要求对事件予以快速、客观、公正的报道。对于政府而言,***监视就意味着要揭示政府行政行为不规范的地方。一些政府官员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不强,害怕因此而丢掉官帽,另一方面也是害怕记者的捕风捉和失实报道。对于新闻媒体来说,由于媒体与政府的所属关系,因而往往存在着监视力度不足的题目。
三、政府运用媒体塑造政府形象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政府的信息公然立法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监视权。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塑造政府形象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必须。但假如没有信息公然立法的保障,并不能必然使公众拥有知情权和监视权。从全国范围看,信息公然的法律保障方面还很不完善。但由于缺少同一的法律对有关题目进行明确和规范,很多所谓的政务公然和新闻发布只是停留于形式和表面。政府是信息公然的义务人,公众是信息公然的权利者,但是假如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限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就无从谈起。2003年的非典和2004年的禽流感事件都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现代社会,突发性事件越来越多,隐瞒公然信息必将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保证突发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的自由、全面、有序地公然。
中国大学排名 (二)引人并强化政府公关意识,创新政府对媒体的监管调控方式,营造相对宽松的媒介环境,促进媒介健康发展
当前正处在政府职能转换的时期,政府由过往的大包大揽,转向服务型政府。要由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威性的政府到一个廉洁、高效、透明、亲和的政府,这其中政府公关行为和公关意识的引人和强化至关重要。所谓政府公关,就是政府为了更好地治理社会事务,争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运用各种传播手段,与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沟通的过程。政府公关意识的引进,也还意味着一种积极主动的意识和同等意识。避免随便动用政府的行政命令,而是主动往把握和适应新闻传播规律,使自身具备主动利用新闻媒体的基础。具体而言,就是不能用新闻宣传来取代信息传播,而是选取二者的交叉处人手,使宣传更潜移默化。在公共信息传播方面,与媒体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
(三)推动新闻立法,将政府与传媒的关系纳人法制化轨道
构建政府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要依靠法制的气力。十七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新闻***监视工作,同时在报告还首次写进了公民的“表达权”。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新闻法》,政府对传媒的治理主要还是以行政手段为主,依据的主要是行业协会以及有关主管部分制定的相关规定。有的法规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已不适应今天的传媒实践,有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形同虚设。如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一方面,新闻媒介的报道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多重利益的争夺下,传媒有失操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而加快新闻立法,保障新闻传媒的权利,使传媒在反映民清***,代表公众行使***监视权方面有法可依,同时也规范传媒的操守,监视其行为,确保其作为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