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理股票期权在我国的实施(1)(2)
2015-06-05 02:32
导读: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意义,但是其发挥作用的隐含条件是一系列制度安排的保障,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影响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发挥的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意义,但是其发挥作用的隐含条件是一系列制度安排的保障,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影响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发挥的外在因素。
首先,股票期权适用与否与资本市场是否有效密切相关。所谓有效市场,是指市场价格总能充分反映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假如市场中的价格不能充分反映可以获得的信息,投机者可以利用技术分析或基天职析的方法获得逾额利润。资本市场依其有效性可依次分为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和弱式有效市场3种形式。假如股票市场是有效的,则公司高级治理职员的治理能力便能通过股票市场的价格信号被充分反映出来,而这也正是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依据。
其次,健全的经理市场和产品市场也是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发挥作用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假如没有健全的经理市场,则股票期权所具有的各种上风不能在经理市场上吸引到优秀的经营治理人才,则这一机制也就失往了它本身存在的意义。同样,假如没有健全的产品市场,则经理人的治理水平不能够通过产品市场反映出来,从而不能通过企业的经营绩效反映出来,股票期权则无法实行。
再次,国家的政策法规对股票期权的实施也有很大的影响。在国外,为了鼓励经理股票期权的实施,不少国家都为它提供了很多优惠措施,尤其表现在税收优惠上。世界上尽大多数国家对股票期权计划中授予高管职员股票期权时不征税,而对高管职员行权时所获收益要征税,对高管职员行权后的股票转让增值收益部分,有的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国家则按资本利得税征收。
最后,人们意识形态的转变对经理股票期权的实施也有很大的影响。随着人类社会逐步进进知识经济社会,人力资本的作用越来越为公众认可,从而经理人拥有股票期权也逐渐地为人们所接受。
但是经理股票期权在我国事否可行呢?笔者以为,在进行了上述分析之后,有必要对我国的现实状况作一番分析。
第一,我国目前经理人才市场还欠发达,活动性还很低,公司难以发现具有经营才能同时愿意承担风险的经理职员。
第二,公司的业绩对经理职员的水平和投进质量不够敏感。公司的业绩对经理职员的水平和投进质量比较敏感要求具备几个条件:一是经理职员在公司的决策中具有独立性,不受行政命令等的干扰;二是公司具备一整套完备的运行体系,从而能够使高级经理职员的意志不折不扣地执行下往;三是经理职员的决策效果能够在公司所在的产品市场和服务市场上体现出来。现在,我国很多公司还处在公司制改造过程当中,上述关键性的制度对于我国很多预备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安排的企业都是不完全具备的。
第三,公司业绩无法正确地通过公司股票价值的变动来衡量。我国的股票市场对公司股票定价的效率很低,结果,即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很好,公司的股票价格也不一定上升或者上升得与公司业绩不成比例。即使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好,公司的股票价格也可能比较高。
第四,国有资产的代表的人格化程度比较低。设定股票期权合同安排首先需要经理职员和资产所有者双方都具有明确的利益主体资格。而我国目前实行股票期权中的一个潜伏危险是国有企业的身份题目还没有彻底解决。在决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水平与行权价格的谈判中,双方的动力差别比较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比较轻易出现的结果是公司授予经理职员的股票期权的份额比双方都具有明确利益主体时的均衡水平高,而行权价格比双方都具有明确利益主体时的均衡水平低。
值得留意的是,为规范股票期权的实施,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2005年3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件),解决了我国过往对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税不规范的题目。该通知所做规定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一致: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治理办法”,对股票期权的具体实施做出了规定,同时,就长期困扰我国股票期权实施的标的股票来源题目也作了明确指示: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2)回购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答应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