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治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2)
2015-12-12 01:09
导读: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物的所有权相区别,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可以被很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设定和取得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国际公约认可或核准,具有授予的特点,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独占性和排他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人在法律答应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一定收益。
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这一特点表明,法定有效期一过,这一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时效性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一国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没有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
知识治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
企业知识治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见图1。
知识产权是企业知识治理中的重要。企业知识治理是企业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治理模式,而作为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贸易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可以看作企业的知识财产, 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并需要加以有效治理的知识产权是知识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知识治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目标和作用一致。他们的直接目的和作用都是获取利润,而他们的间接作用是进步企业核心能力,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企业知识治理通过对企业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激发企业集体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回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公道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职员的创新积极性。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企业知识治理与知识产权是辩证同一关系。企业知识治理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企业知识治理保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而知识产权充实了知识治理的内涵,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治理将失往意义,没有知识治理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二者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知识产权治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可以上升为知识治理,而不断创新的知识治理经过系统化、规范化也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治理中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专有成果类、专有标识类、技术诀窍类。这三种种别的知识产权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如图2所示。
专有成果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利,专有标识包括厂商名称、地理标记、产品的商标等标识以及技术诀窍,技术诀窍主要指企业的贸易秘密和工艺技巧。这些专有成果表现出不同的防御和进攻特性,从防御性上看,可以有效的阻止竞争对手的跟进和进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竞争壁垒。从进攻性上看,专有成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从而确立地位;专有标识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顾客忠诚;技术诀窍可以帮助企业进步产品质量,进步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声誉树立形象。
知识治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
知识治理和知识产权都是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治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得以健康运行。但是,知识治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因此,企业应在开展企业知识治理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条件下开展企业知识治理, 使得企业知识治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为完成同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