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中的政府行为研究
2016-10-15 01:05
导读:企业管理论文论文,我国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中的政府行为研究应该怎么写,有什么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是一个很好的范例:[摘要]首先从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基本属性、运行特征等方面对电动汽车贸易
[摘要]首先从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基本属性、运行特征等方面对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内在制约因素进行了分析,以为政府应参与贸易化运行。接着,对可在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中发挥作用的政府行为进行了分类研究,并根据武汉市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的经验,提出了我国政府在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中的行为。 [主题词]贸易化,电动汽车,研究 发展电动汽车是我国能源和环保战略的一个重要方向,贸易化运行示范是电动汽车产业化进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目前,我国已有北京、武汉、上海等城市分别启动了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燃料电动汽车的贸易化示范运行,为实现我国汽车产业跨越式发展、实现“绿色奥运”作预备。而电动汽车产业的特性又决定了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与扶持。但是政府在贸易化运行中的作用又不能夸大,政府角色安排适当与否,直接影响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顺利进行。假如政府的行为适当,可以为电动汽车产业化提供适宜的外部环境,反之,则可能成为阻碍因素。 1、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内在制约因素 1.1、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基本属性 各国进行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目的基本相同,主要是通过贸易化运行:①发现电动汽车产品技术、设计上的缺陷,改进产品;②建立和完善电动汽车运行基础设施,开发建立充电(或加氢)系统,研发电动汽车维修保养技术和设备,制定维修保养规范;③研究制定电动汽车贸易运行经济规则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探索确定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模式;④使更多市民熟悉和了解电动汽车,达到宣传、教育和培育电动汽车市场的目的。 (1)政府职能属性。近半个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生存与自然环境的基本矛盾日益尖锐,环境也日趋恶化,各国政府纷纷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污染,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各种电动汽车也是其中一项措施。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同一性决定了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具有某些政府职能,如宣传、引导人们的环保意识和使用电动汽车的观念。从提供物质产品和服务角度来看,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与一般物质生产部分和服务提供部分没有区别。但是,从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角度分析,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能使人与自然关系更加协调,促进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同一,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 (2)服务属性。电动汽车的贸易化运行的服务属性表现为:①为政府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服务,促进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善;②为电动汽车研发、制造企业服务,提供示范运行电动汽车产品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改进建议;③为社会公众服务,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为社会提供出行、咨询和宣传服务。 (3)战略属性。电动汽车是以科学技术表现的战略实力,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和经济军事安全。 1.2、电动汽车贸易化的运行特征 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揭示了电动汽车运行运作过程中的特殊性,反映电动汽车产业运行主体之间的特殊关系,提出影响电动汽车运行质量的关键因素。 (1)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受政府、市场、公众环境意识三重因素驱动。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拓宽环境投资渠道,调整、扩大环境设施运营主体,逐渐推动企业作为环境投资和污染治理的主体,充分展现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这一行为应该具有经济效益的特点,使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进步公众环境意识,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催生绿色产品消费需求,拉动汽车需求转型。 (2)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对技术具有高度依靠性。电动汽车的研发制造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过程中对电动汽车设计、检测、试验、维修技术等有高度的依靠性。对于面向末端改进的狭义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而言,主要依靠对电动汽车故障的分析、运行模式监测、针对特定零部件的故障修理技术,对电动汽车整体产品、零部件产品提供故障数据和改进意见。对于广义的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而言,主要依靠建立在系统工程的角度上,对贸易化运行与电动汽车贸易化影响关系、与电动汽车设计理念等分析基础上,推进电动汽车的产业化。 (3)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营模式是进步电动汽车贸易运行质量的核心。国际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发展历史说明,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依靠建立运营机制,实现经济效益,进步运行绩效。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营模式的核心是在对环境、电动汽车产品和相关服务科学定价的基础上,利用本钱效益机制,促使企业进进电动汽车服务运营领域,实现电动汽车贸易化的社会化、集约化,进步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经济效益,进步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推动环境本钱内部化,减少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负外部效应,增加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有效需求。 (4)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具有运营企业财务收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相差悬殊的特性。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一般首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这是由于:①公交系统路况复杂、使用频繁、运行条件相对较为恶劣,有利于车辆性能测试;②电动汽车购买本钱较普通燃油汽车要高,公交车辆具有营运特征,易于评估经济效益;③与各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趋势相吻合,有利于降低汽车尾气排放,改善大气质量;④公共车辆运行于城市和城际之间,利于宣传、扩大电动汽车的影响。公共交通具有社会公共事业的特征,必须兼顾服务公众,考虑社会效益,而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目标之一是使电动汽车尽快贸易化,必须考虑经济效益,二者之间存在非差异殊的特性。 2、政府行为在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中的类型 政府行为应该参与经济运行,与市场体系相匹配。从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基本属性和运行特征可以发现,政府行为对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成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要肯定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确立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承认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和其他社会经济目标上存在着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具体表现为4个层次:①较低层次上的“市场局限”,严格地说,并不是市场机制本身具有的题目,而在于市场机制得以顺利进行的各种条件难以得到充分满足;②较高的层次表现为作为市场机制核心的微观效率实现机制本身也不是十全十美的,而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③更高层次是指即使市场机制已经实现了充分的微观效率,但这微观效率向社会宏观效率的传导具有不确定性;④最高层次表现为作为市场机制运行全部成果的经济效率与社会经济运行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即社会公平之间未必是完全同一的。“市场局限”的层次性决定了政府行为的层次性。因此,在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中,政府行为同样按照由低到高4个层次展开。 (1)确保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有序运行的政府行为。第一层次的“市场局限”决定了政府要通过一定的措施,为创造和维持市场机制顺利运行而制定法令、制度、标准等,以确保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和市场交易的效率与公正性,从而充当监视各个经济个体的活动是否符合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权威和裁判。另外,政府的各种经济活动、经济措施都应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要求,或者促进这些原则的建立和巩固,而不应破坏这些原则。进一步说,就是不应由于政府的行为影响到各个经济个体正常的决策行为,影响到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对于某些由于内部产生的消极因素(如运行线路垄断),政府还应采取财政、法律等各种措施来主动地加以限制和消除。 (2)配置社会资源的政府行为。第二层次的“市场局限”决定了政府应当为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中社会资源的配置而积极作为。当然,这不是对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否定,而是对后者某些局限性的补充。例如,为弥补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盲目性、滞后性的局限,政府有必要制定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采取一定的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来引导个体的公道经济行为,避免在运行中出现长期性或大规模的失衡。固然从理论上来说市场调节机制终极也能纠正这些失衡情况,但其调整时间过长、付出的代价太大,而且很可能旧的失衡尚未解决,新的失衡情况又已出现。所以,更为理性的行为应当是尽量避免这些失衡情况的出现,自觉地促进市场资源在较长时间内的最佳配置。这种补充夸大:一是通过差别性的政策措施,改变个别本钱—收益的结构,并使其与社会本钱—效益分析结构趋于一致;二是对于某些个别本钱—收益结构与社会本钱—收益结构差别极大的项目必须由政府直接承担。 (3)稳定经济的政府行为。第三层次的“市场局限”决定了政府行为的经济稳定职能。稳定经济的目标,是保持高水平的资源利用和保持稳定水平的运行本钱,为实现公道的运行效率创造条件。为此可以采取相应的财政金融政策。 (4)维护社会公平的政府行为。第四层次的“市场局限”决定了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府行为的最高表现和终极目标,其核心是协调社会分配公平性。进步效率,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成果,是成功实现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条件,但严格地说,它仍然是一种手段和中介,还不是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成功的根本标志。将创造出来的大量成果满足广大劳动人民而不是少数人的需要,才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本质特征。当然,这一终极目标的实现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并将与进步效率、增加社会财富总量的过程同步发展。 3、政府行为在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促进作用 在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已不是简单的“社会仲裁人”,仅仅限于维持法律和秩序,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了国民经济的生产、分配和流通过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气力。具体表现为:①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收进政策控制总需求的变动,实现总供求的平衡;②通过建立国有企业来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基础产业的发展;③通过调节国民收进再分配过程,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维护社会稳定;④通过政府投资和消费,支持科学研究和新兴产业部分的发展;⑤通过限制进口、支持出口的各项政策,进步本国商品和国际竞争能力;⑥制定各种中长期计划,引导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 风险投资属微观经济行为,若没有适宜的宏观经济环境就难于发展。宏观经济、政治环境的形成是在长期市场机制运行下,在政府的政策、法律规范、调控下形成的。显然,投资者在没有政府明确政策规范的和缺乏风险投资环境的情况下,是不敢贸然行事的。特别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从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运行所需要的条件看,政府的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了。从武汉市电动汽车示范运营1年多的经验可以看出,政府在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发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微观规制。微观经济基础活动是整个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基础,是政府行为定位首先要解决的题目。政府对微观经济应当放开放活,否则,微观经济就会失往发展动力,致使整个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缺乏活力。在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中,政府的微观规制主要表现在通过地方政府的协调以及资金投进引导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主体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的道路,使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能够健康发展,从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 (2)宏观调控。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涉及到交通、环保、科技、企业等多部分、多行业之间的密切配合和互相依靠,是汽车产业中的一个有机整体。因此,由一个高于各部分之上的机构来对整个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活动进行协调治理,就成为客观需要。 对于电动汽车产业而言、政府宏观调控至少应达到以下两个目标:使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达到政府所设定的预期目标;纠正市场偏差,遏制错误的市场走向,使之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在目前原油价格急剧上涨和我国传统汽车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下,通过宏观调控引导汽车产业的发展显得极为重要。具体说来,政府在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中的宏观调控职能主要包括:①提供基础设施。这些基础设施不仅包括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所必须的交通线路、运营场站等“公共物品”,也包括为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框架。②计划引导。如对电动汽车创新市场行为主体进行必要的引导,对电动汽车产业与传统汽车产业的相互融合作出示范功能,对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方向作出战略性规划等。③政策调节。主要是运用适当的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政府采购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来扶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④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形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实际上,在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过程中,对微观经济的消极规制和对宏观经济的积极调控是政府角色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对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宏观调控,必须奠定在有效的微观规制之上。假如在微观领域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经济个体可以靠不正当手段赢得利益,那么宏观计划的引导、经济政策的调节都不可能奏效;反之,只有以严密的微观规制限制经济个体的不正当行为,迫使其只能以正当手段追求利益,那么宏观计划的引导和政策的调节才能发挥作用。同样,对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微观规制,也离不开积极的宏观调控。只有通过积极的宏观调控,才能保证经济个体的行为符合整体国民经济利益,增进全社会的福利。 4、结语 由于政府主体在政治气力对比与资源配置权力上均处于上风地位,政府行为对电动汽车贸易化有很大的作用,政府在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中采取何种措施及成效如何,成为决定电动汽车贸易化运行的方向、深度、广度、形式的主导因素。当然,政府的保护行为是手段而非目的,保护的终极目的是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我国汽车产业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