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2)
2016-12-19 01:09
导读:3.产权结构一元化。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表现为单一的所有权,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终极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权能结构。
3.产权结构一元化。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表现为单一的所有权,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终极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权能结构。实践表明,一元化产权结构的国有企业难以摆脱行政干预的困扰,而企业布满活力的重要条件条件是产权结构多元化,这也是企业布满活力的产权制度保证。
4.产权关系不顺。政府集社会行
政治理职能和所有权治理职能于一身,经常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而企业由于不是真正的法人,没有法人财产权,就无法抵卸行政干预,因而也摆脱不了对政府的依靠关系。
5.产权配置凝固化。由于受产权关系不明、国有资产占有与使用的无偿性等不利因素影响,导致各部分、各地区追求资产占有最大化,争项目、争投资,不惜搞重复建设,造成资产配置上的极大浪费。加上缺少产权市场,条块分割并自成体系,产权活动受到很大限制,跨行业部分、跨经济区域、跨所有制的产权活动更是难以实现。
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目标
国有产权的弊端决定了国有企业不可能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实践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无论是股份制改造还是国有股减持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题目,事实上正处于瓶颈状态 ,需要有一个实质性的突破。而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改革实质上就是一个制度变迁题目。当前,建立回属清楚、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因此,欲以现代企业制度来改造现有的国有企业,就必须在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上有所创新,按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来改造传统的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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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完善国有资产治理,确保国有产权清楚。对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悖的现行国有资产治理体制,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授权机构,代表国家进行产权经营,从而使国有产权在与其分形式的产权对峙中得到强化,反映出独立的利益主体要求,使之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国家可以给国有资产授权机构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加强监视与约束,保证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确定到位。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治理,国家应在各级政府内设立国有资产治理委员会,治理该级政府拥有的国有资本。各级政府国资委之间是独立的,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代表机构将只对少数企业(一级持股公司)直接持股,对一级持股公司以下的多数企业,将通过多级持股形成所有权的“嵌套”关系,但不直接持有其股份。一级持股机构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份,应作为普通股对待,其公司机构的运作与股票的买卖一般不需要国资治理部分批准。对同一家企业,各级政府的国资委及个人都可参股,使国有股权分散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政级别的国资委手中,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避免某个国资委对该公司的行政干涉。对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实行特殊法人制,即该法人的组织及有关关系(治理结构、业务程序、财务)不受或不完全受《公司法》或《民法》规范,而是针对其特点制订专门或法规来规范其行为。特殊法人企业的国资治理机构应设在该行业主管部分内部,主要由政府投资、由行业主管部分治理,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将其改造成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调整国有资本投向,建立公道的产权结构。产权创新在国有制度创新过程中是最重要的,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决定了内部治理结构的功能。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公道化,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发挥作用——即分工决策和相互制约的条件,也是进步企业竞争力的制度基础。从宏观上看,现阶段国有资产分布广,战线长,从重、轻、农到第三产业无所不在,经过20多年的改革,国有资产在全部资产中的比重呈现下降的趋势明显。而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非国有企业迅猛,其产值已占整个国民的六成。当前,一定要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应尽快将国有资本集中到那些国民经济发展全局、控制国家经济命根子、非国有经济办不了或办不好的战略行业和领域中往。从微观上看,股份改制企业中,除少数国有独资和国家控股公司外,大多数国有企业改制后不仅要把国有独资公司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且要避免夸大对一般股份制企业的控制,使公司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所占的比重公道,形成公司制企业中的多元化产权主体,实现公道的产权结构,更好地发挥非国有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为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创造产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