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
2016-12-19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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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产权制度是制度
[摘 要] 产权制度是制度体系中的核心,选择适于自身的产权制度是国有企业生存、发展和繁荣的基础。本文从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变迁进手,剖析了传统国有企业在产权制度上存在主体虚设、边界不清、结构单一性、配置 凝固化等种种弊端,并在此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及其创新目标。
[关键词] 国企改革;产权;制度;选择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不够理想,存在一系列,我们以为主要还是相当数目的国有企业缺乏活力,还不适应市场要求,企业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究其根源,则在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极大缺陷。由于,不同的产权制度,涉及到不同产权主体获得的权力和利益,能极大地企业和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对企业的运行机制起着具有决定意义的作用。所以,国有企业如何在产权制度上作出选择是从根本上改变国有企业困境的关键。
一、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历史变迁的回顾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政府附属物,“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国家对企业包供包销,统负盈亏,同一安排职工
就业,个人分配实行大锅饭、均匀主义。国有企业的各项权利把握在国家手中,产权制度是一种封闭的、单一所有权制。针对这种现状,1979年开始的企业改革首先是“放权让利”,企业开始有了一定的自主权,比如财产使用权。但由于这一阶段的改革是在不触动企业财产关系的条件下进行的行政性分权、让利,产权制度并无实质性变化。到1986、1987年,企业开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承包制。这种“两权分离”的承包制在初期由于分配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所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承包制是在承认现有产权制度条件下的一种“两权分离”,固然使产权的各项权利有了某些分离,但依此形成的企业财产经营权没有按照商品经济原则、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因而这种财产经营权实际上还是一种行政性分权,传统产权关系并未改变。从1991年第二轮承包看,短期行为题目已比较明显地暴露出来。在这一时期,发展企业团体也被当作一条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途径提出来,但由于在不触动产权关系、坚持“三不变”(所有制不变、财政上缴渠道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的条件下组建企业团体,也只能是疏松型的或是行政捏合式的联合体,企业集体功能和上风仍未发挥出来。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1992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转换经营机制”成为企业改革热门。它明确了企业必须转换经营机制,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明确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治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该条例实施后,企业自主权逐渐落实,但同样未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只能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仍不可能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这一时期的产权制度与企业产权制度仍然相差甚远。
从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心关于建立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题目的决定》明确提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才开始由“工厂制”改造成公司制,明确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这标志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
二、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弊端剖析
1.产权主体虚设。国有企业资产名义上为全民所用,体现为政府代表全民进行国有资产的治理,而政府则由众多部分组成,这些部分都能凭借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治理和干预,而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则无法问责,也无人负责,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责权利难以对称,有权利的没责任,有责任的没权利。
2.产权边界不清。国有资产所有权回国家所有,实行同一领导、分级治理。但中心和地方的责权利长期不够明确,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经常产生矛盾和冲突。而在对企业的管辖权限上,不仅中心同地方对国有资产治理的责权不明,部分之间同样存在职责、权限不明的题目,由此造成的各种干预大大降低了国有资产运营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