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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企劳动关系的变迁与治理(2)

2017-01-02 01:19
导读:三方权利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机制。依照国际社会通用的劳动法则,2001年8月,我国建立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

  三方权利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机制。依照国际社会通用的劳动法则,2001年8月,我国建立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在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多层次的三方协商机制。截至2002年底,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2004年三方协商机制的重点从省级转向地市级,2005年年末,我国已建立三方协商组织6600多个。武钢作为国有企业的一员,也正在积极配合国家对其劳动关系做新的尝试。
  
  2 诸如武钢类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治理的现状
  
  2.1 国有企业劳动者在获得更多自主权的同时,地位有所下降
  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同一分配、同一治理,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赋予了劳动者更大的自主权,各类劳动者能够通过劳动力市场选择适当的职位,并通过竞争获得与岗位和能力匹配的工资水平,应该说国有企业劳动者的地位得到了进步。但是,一些老员工,由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设备的更新换代,而面临着下岗、失业的题目,在现阶段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武钢作为改革中的一员,也正经受着这种阵痛,一方面,被牺牲的员工无法理解企业的做法;另一方面,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需要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2.2 对下岗职工的安置已取得很大进展,但仍有较沉重的历史包袱和遗留题目待解决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或封闭破产过程中,劳资双方在利益分配上产生了摩擦和碰撞,导致劳资矛盾的扩大。涉及富余职员分流安置以及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题目,医疗保险制度过渡题目,这些新老题目、新旧矛盾交织在一起,客观上造成了劳动关系紧张。   2.3 工会的组建率较高,但是工会的代表性欠缺,职能履行不到位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同我国非国有企业中较低的工会组建率相比,国有企业有良好的工会组建传统,工会组建率很高,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工会长期以来角色定位都相当模糊,仍停留于福利型工会的状态下,偏离工会的真正角色,当企业目标和职工目标发生冲突时,工会组织偏向于企业目标。国有企业的工会仍局限于行使改革开放初期的那些政治职能和福利职能,发放福利和组织活动,而在帮助工人参与***治理和协调职工和治理方之间的矛盾等方面职能发挥不到位,在实际协调劳动关系中的能力比较弱。
  
  3 国企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思考
  
  3.1 规范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关系治理手段的契约化
  如前所述,在计划经济时期,就业匹配在微观上是通过行政手段完成的,国有企业的招工和用工,劳动者的就业和职业选择都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的,像武钢这样的国企的用工都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企业及其治理者取得了独立法人的资格,并在员工进出、工资分配等方面逐步取得了相对独立的自主权,劳动者也具有了就业选择的自主权。企业治理者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再是依靠行政的手段,而是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通过签订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来实现的,并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范企业和员工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随着市场化的深进,契约调节将进一步取代行政调节,成为企业劳动关系的微观调节手段。3.2 规范执法,加强劳动关系调节方式的法制化
  我国已有的《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而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还应包括的《集体谈判法》、《劳动仲裁法》、《劳动监察法》、《最低工资法》等,都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体现,这是由于劳资矛盾的冲突性、劳动关系的双重性必然要求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使双方相互制约,避免气力失衡导致冲突升级,同时,促进劳企双方沟通讯息、协商对话。而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机制正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资冲突的有效制度安排。固然这些各项法律表明我国的劳动关系矛盾调整处理已经纳进法治的轨道,向着有序的方向发展,但是,必须夸大,行政部分不要直接参与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而是采取各种措施为劳资关系的良好发展创造外部条件,对促进劳资关系的***、稳定,起规范劳资双方行为、相对平衡双方实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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