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企劳动关系的变迁与治理
2017-01-02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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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劳动关系是劳动
摘 要: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生产过程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随着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诸如武钢类国企劳动关系的治理现状也显露出一些题目,针对这些题目提出几点相关思考。
关键词:劳动关系;历史变迁;治理现状;相关思考
1 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
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变迁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革至今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史,回顾这一过程时作了阶段划分,笔者以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1977年,政府行政权利为主;第二阶段: 1978-20世纪末,由简单政府权利向复杂企业权利过渡;第三阶段:21世纪以来,三方协商,劳动者、企业、政府的“三方权利”。
1.1 政府行政权利为主(1958-1977年)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生产资料基本上公有化,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劳动关系双方身份性质的根本转变使其成为“一家人”。工人摆脱了雇佣劳动的地位,基本上是为自己为社会劳动了。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人的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国家付给他们的报酬。美国学者华尔德对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关系作了如下描述:由于企业不是资本主义意义上的经济企业,所以在企业中发生的雇佣关系也就不是一种市场关系。在这样的企业中,劳动力的雇佣并非根据生产的需求来确定;工资水平和就业条件是由企业的上级机关制定的,工人和治理方不能就工资和就业条件讨价还价。在企业中,就业本身已经转变为福利,很多本应由社会提供的福利转变为由企业发放,而工人和治理方也不是分离的两方。
在武钢内部,如大多数国企一样,工作规则是劳动关系的核心。这些规则是由政府单方面制定的,干部和工人都是受国家雇佣的。他们之间并没有身份和地位方面的差异,只有“社会分工”的不同。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1.2 由简单政府权利向复杂企业权利过渡(1978-20世纪末)
1984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国有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开始在国有企业中实行效益工资改革;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新增工人中确立了劳动供求双方的自主权利,用工主体开始由国家向企业转换;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产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企业在劳动用工、人事治理、工资资金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利;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题目的决定》又明确提出了建立劳动力市场体系,促使就业、用工、工资等方面的市场化。以1988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产业企业法》为标志,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的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并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由此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从以往企业与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转向从产权制度上进行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决定,特别夸大国有企业必须从产权制度和治理制度上进行根本改造。随后,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先后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企业制度改革。
武钢顺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加快自身经济体制改革,1997年武汉市工商行
政治理局正式批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自此,武钢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以法人身份出现,开始享有比较充分的自主权。用人主体由国家转为武钢企业本身,劳动者也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产生,成为劳动的主体,享有劳动和择业的自主权。于是,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一方是企业法人,另一方是劳动者,逐步形成并通过劳动合同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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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劳动者、企业、政府的“三方权利”(三方协商)(21世纪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