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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理性思考(3)

2017-02-13 01:07
导读:2.监事会对公司监视权的有效行使,存在着两个根本条件:一是监事会成员能够真正代表所有者和企业广大职工的利益,是“积极”的责任人,且具备行使监视权

2.监事会对公司监视权的有效行使,存在着两个根本条件:一是监事会成员能够真正代表所有者和企业广大职工的利益,是“积极”的责任人,且具备行使监视权的行为能力;二是监视者能够获得正确和充分的信息。
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后,所有者的监视就应上升到首要位置。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采取了由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指定担任监事会主席的制度。在整个国有资产治理体制尚未完善的条件下,这一举措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所有者“缺位”的条件下,监事会代表“谁”的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而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层经营者人事安排的干预程度是很有限的。同时,监视必须建立在对充分和正确信息占有的基础上,否则,无论是事前监视还是事后监视,都将丧失和评判的基础,从而使监视者处于被操纵的地位。固然夸大要“厂务公然”,但相当多的企业还存在着信息的非公然性,很难清楚地了解国有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因而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监视的效果有限。
因此,对公司化改制后的企业来说,更重要的是加强公司内部的***监视机制,即广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监视。职工群众是企业的内生变量,他们对核心层的经营者来说是外部人,而对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又是内部人,最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内情,也深知经营者和董事会的所为,职工代表进进监事会担任职工监事(不少于监事总数1/3的比例),强化他们在监事会的作用,一可以调动职工群众的劳动热情,极大地进步劳动生产率;二可以抑制经营者阶层对公司业务信息的垄断;三可以降低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视本钱,无疑是调动企业内部气力监视制约的有效途径。要使监事(包括职工监事)真正成为“积极”的责任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往监视董事会、经理层的工作。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3.确立职工董事监事在制衡机制中的职权,进步职工董事监事的地位和待遇。在我国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传统企业领导体制沿袭下来的干部任命制产生了较大的矛盾。一部分公司化改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其他组成职员不是按照《公司法》的法定程序产生,而是由企业主管机构的组织部分进行任命,难以真正形成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这实际上轻易造成公司治理结构中相互制衡关系的混乱,导致更多的“内部人控制”或行政干预题目,同时也削弱了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乃至使整个职工***治理流于形式。
应切实按照新《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取消对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其他组成职员的行政任命方式。在具体操纵时,应在进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前,先由企业主管机构的组织部分进行人事审查;董事和高层经理职员的选任,应完全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会和董事会决定;职工董事则应由职代会或工会组织职工***选举产生。这种做法既符合我国和国际惯例,又考虑到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习惯。同时对实现职工董事监事地位的进步、待遇的同等和职工***治理各项职权的真正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强化职代会职权,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新《公司法》对国有及其他各类公司制企业既要建立职代会,又要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把职代会作为各类企业***治理的基本形式。在公司化改制过程中,要落实职代会职权,应把握如下原则:
1.职代会推举职工代表进进董事会监事会的制度安排中,要保证法律规定的数目,同时,责权利必须与其他董事监事相一致,真正发挥职工董事监事的作用。
既然我国法律赋予了职代会直接选举职工董事监事的权力,因而在实际操纵中,必然会涉及职代会与股东会之间议事权限的划分、议事程序的确定以及议事终审权的回属等题目。就议事权限而言,可将我国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直接涉及投资和分配方案的条款由职代会来议定,具体地说就是参与公司经营方针和章程的制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享有表决权,等等。议事程序可采用复议制,即职代会审议在前,股东会审议在后。股东会享有对职代会议案的终极决定权。这种制度安排,意在选择性地强化职代会的职能,但终审权仍把握在股东会手中。目的是为了避免政出多门或“一仆二主”的混乱局面,在终级层次上董事会仍然向股东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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