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性质和所有权的新阐释(3)
2017-03-11 01:02
导读:按直观的理解就是,让经营者当委托人则在经营方面自我激励,而对生产者的监视,则监视轻易,本钱花费较低。因而产生的总收益比生产者当委托人多。
按直观的理解就是,让经营者当委托人则在经营方面自我激励,而对生产者的监视,则监视轻易,本钱花费较低。因而产生的总收益比生产者当委托人多。在讨价还价的情况下,生产者获得的固定契约收益甚至可能比自己当委托人而获得的总收益中扣除固定支付外的企业剩余还要来的多,所以生产者自己也愿意当代理人,让经营者承受风险,自己获得比自己当委托人更多的固定契约收进,同时接受经营者对自己的“权威”。
张维迎夸大成员的相对重要性与监视的有效性作为决定最优所有权安排的关键因素。但是在分析简化了企业内部的成员结构,从而对现实解释造成了偏离。本文以为,正是被简化的内部结构才是理解委托权分配的关键。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简单以为,为了解决生产者偷懒题目而引进监视,但是假如存在监视上的偷懒,就使得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把委托权赋予监视者的团队理论陷进困境。而在监视上的偷懒在张维迎的“一对一成员结构”的模型中消失了。众所周知,生产者无法监视经营者和经营决策的过程,但他可看到最后的产出结果,因此他可以在不用监视的情况下而设计激励合同引诱经营者努力工作,比起监视来说,激励合同的本钱可能比监视本钱低得多。可见监视并不能成为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关键因素,而关键因素应该在企业的结构中寻找。
本文在张维迎的模型中进一步分析。这里假设,企业里有一个经营者和二个生产者(A和B),那么该由生产者当委托人还是经营者当委托人呢?假如监视是重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话,则经营者当委托人监视生产者是可能的,当然这其中经营者亦可以设计激励合同诱使生产者努力工作。
一方面,假如监视是重要的而且是可能的,那么也可以由A和B 来监视经营者。假如A和B是非合作博弈的,则造成了谁都想搭对方的便车,最后的纳什均衡是谁都不监视。或许,两个人不一定是非合作博弈, A和B有可能合作,但是假如只有一个经营者的情况下而生产者不是仅有两个而是三个、四个或更多,则合作博弈几乎不可能形成的,而现实中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比例是远远大于这个数,因此生产者之间即使有可能是委托人,也会由于非合作博弈造成监视的无效率。另一方面,本文假定生产者为委托人,经营者为代理人,且监视为不可能的或者说不重要的,设计激励合同更为便宜。那么,A和B之间达成设计激励合同的意见也是困难的。多个委托人对单一代理人的“权威”分配几乎不可能,剩余的分割也是困难的。当然在这里多个委托人之间在生产上也会搭便车。可见企业所有权的安排很重要的因素之一是企业的“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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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的内部结构,以及经营决策面对的不确定性及监视的有效性等各方面的原因,本文以为在文中假设条件下古典企业里把所有权安排给经营者可能是最优的。但是在现在股份制企业将克服搭便车这个困难,这将留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
2.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1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