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路经营企业资产核算的特殊性(2)
2017-08-12 06:19
导读:1997年3月财政部、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公路公司财务治理办法》明确规定公路及构筑物属于固定资产,并可以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1998年6月财政部、交
1997年3月财政部、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公路公司财务治理办法》明确规定公路及构筑物属于固定资产,并可以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1998年6月财政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有偿转让取得的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作为无形资产进账,有偿转让无偿取得的公路经营权时需要减少相应的公路固定资产。这样的会计规定在实际操纵过程中起到了较好同一规范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
(一)公路经营企业通过无偿划拨方式或通过投资建设依法申请取得的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账并通过折旧方式更新;而通过有偿转让取得的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作为无形资产进账并通过摊销方式补偿。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公路收费权分别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两种不同的资产种别进账,同样的资产仅仅由于取得方式不同而导致会计处理不同的做法,与会计的“一致性”假设相矛盾。
(二)《公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分治理”。因此,不论是收费还贷公路还是经营性收费公路,在贷款偿还完毕之后或经营期满之后,都应该自动转为自由通行的公路。即使是经营性收费公路,在收费权转让后,公路本身仍然不可置疑地回国家所有。那么公路经营企业无论是通过自建或受让方式取得的只是收费公路的收费权 ,而不是公路资产的所有权,公路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公路收费权在会计上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因此,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没有所有权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还存在一定的题目。
三、公路收费权是特殊的无形资产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公路收费经营权转让是结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公路建设融资方式。1996年交通部9号令正式出台了《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这项工作被纳进了规范化治理、运作的体系。很多省份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指导性政策和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路收费经营权的转让工作。截止1999年底,全国共发生公路转让经营权项目85个,分布在25个省(市),协议转让金260亿元。其中公路收费权转让项目独资有7个,合资4个,合作经营的有74个。转让公路收费权的项目中,高速公路有22项,占全部项目的25.9%;一级公路有28项,占28.2%;桥梁隧道有11个,占12.95%。
对公路经营企业来说,它提供道路通行服务,经过批准取得公路收费权并收取通行用度。公路收费权是指经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交通部分对投资建成的公路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和对已建成通车公路设施答应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
特许权也称为专营权,是指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在会计上,只有支付了用度取得的特许权才能作为无形资产进账。
公路收费权在上符合无形资产——特许权的定义。与其它特许权相比,公路收费权又有自身的特点:
(一)公路收费权是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特许权,与公路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十分密切,公路经营权不能脱离实物资产单独存在;
(二)为了保持公路收费权这一无形资产的正常状态,公路经营每年还要支出大量保养与维护用度或本钱;
(三)公路特许经营权必须由县主管部分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获准。
四、公路收费权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由于公路收费权自身的特点,假如将公路收费权同一为无形资产核算,同样存在与现行“无形资产”准则不一致的地方,公路收费权与特许权相比,在会计核算上同样具有特殊性。
(一)企业自行建造完成并依法取得的公路收费权进账价值如何确定?
公路收费权按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企业有偿取得的公路收费权;无偿取得的公路收费权(政府无偿划拔);企业自行建造完成并依法取得公路收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