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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路经营企业资产核算的特殊性(3)

2017-08-12 06:19
导读:对于企业有偿取得的公路收费权进账价值比较轻易确认,对购进或投资获得的以购进价格或按协议接受投资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等价物的价值来计

  对于企业有偿取得的公路收费权进账价值比较轻易确认,对购进或投资获得的以购进价格或按协议接受投资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等价物的价值来计量;
  对于企业无偿取得的公路收费权,即政府无偿划拔的公路收费权在会计上一般不作确认;
  企业自行建造完成并依法取得公路收费权进账价值一般包括收费路段的评估用度、向物价部分申请收费权的申请费以及收费站点收费权的注册费等。
  ,对企业自行建造完成并依法取得公路收费权是否包含未来收益存在不同的熟悉。有人以为公路收费权与公路的建设本钱相关,但其价值并不相等。公路收费权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公路资产未来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现金流量的大小。车流量大、收费费率高、收费期限长的公路经营权要大于实物资产价值;反之也可能要小于实物资产价值。对于企业自行建造完成并依法取得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营企业,其建设本钱已作为固定资产反映,如公路收费权未来收益与建设本钱不同,其差额部分应该反映为公路收费权。但是也有人以为由于未来收益对公路收费权的价值很大,确认与数目不易把握。并且企业自行建造完成并依法取得公路收费权一般不经过评估,因此,按照本钱原则,企业自行建造完成并依法取得公路收费权只包括实际发生的本钱用度,不包括未来收益。
  (二)企业无偿取得的公路收费权在转让时是否还要确定进账价值?
  1998年6月财政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无偿取得的公路收费权在转让时需要转消固定资产的本钱,并作固定资产清理处理。不同意见以为:对外转让公路收费权时,已经过评估确认,已经认定了公路经营权的价值,且转让期满还要收回经营权。因此,对受让方使用的固定资产就视同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治理,正常计提折旧。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三)公路收费权是否及如何计提无形资产减值预备?
  原《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计提减值预备。在“无形资产”准则出台之后,在会计实务中也没有企业计提减速值预备。但是,收费公路事实上存在计提减值预备的事项:新开通的公路、铁路、水路等对收费公路形成竞争,使公路收费权未来收益降低;车流量猜测超过实际通行量,公路收费权达不到未来的收益等。发生收费公路计提减值预备事项时,是否应计提减值预备?计提的标准是什么?
  (四)公路收费权按直线法摊销是否公道?
  无形资产一般按直线法进行摊销。在会计实务中,受让公路收费权的企业一般按直线法摊销公路收费权,并不像公路及其构筑物那样通过车流量法、加速折旧法等多种方法比较公道地反映了固定资产与折旧。公路收费权按直线法进行摊销将会产生收益与本钱的配比。即:经营开始车流量较小的年份与经营后期车流量较大的年份公路收费权摊销的数目是一样的,收益与本钱并不配比。特别是对一些公路上市公司而言,期初的摊销额较大,降低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仅影响到公司的再融资,而且使公路上市公司收益与本钱并不配比。
  公路收费权摊销是否可以采用类似于车流量法的方式值得进一步进行深进的探讨。
  总之,我国会计实务中按取得方式的不同对公路收费权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由此带来折旧或摊销方式的不同,这样对同一会计要素用不同的方式处理,影响了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与可比性。这也是我国目前公路资产核算中产生的特殊性。
  五、公路及构筑物折旧方法
  公路经营企业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及防护工程等。固定资产占资产的比例较大,折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明显。对公路经营企业来说,按车流量法(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是一种沿用已久的通行作法,从高速公路的运作来说,按车流量法计提折旧较为公道,由于主营业务收进是随着车流量的增加而增加的。假如一开始就按直线法进行巨额折旧,公司收进根本就不够用来弥补折旧。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公路经营企业存在着较大的特殊性,尤其是对于采用转让经营权、BOT方式修建的路桥设施,假如采用直线法折旧,那么短期内对上市公司所带来的压力几乎是难以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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