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外债治理模式研究(2)
2017-08-12 06:20
导读:(4)“投注差”治理模式易造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弱化”。 按国际经合组织标准则以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比例应为
(4)“投注差”治理模式易造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弱化”。 按国际经合组织标准则以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而按我国现行治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越高,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可以借用的外债额度也就越多。如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为1:2。故企业为减低经营中的权益资本风险,往往倾向于借进更多的债务资本,获得更大的财务杠杆效应,而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也成为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
(5)“投注差”治理方式易催生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出现。现行“投注差”治理政策除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特殊规定之外,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则无需考虑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即可在投注差100%范围内借用外债。部分中资企业为享受上述政策上风,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方式转变为外资企业,再投资国内,而这一方面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虚假繁荣,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量税款流失和资本外逃,不利于国内经济健康发展。
(6)“投注差”治理模式难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投注差”治理模式中,对企业外债额度的核定标准未能充分考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故在治理上难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1.3 外债结汇题目
(1)外债结汇对于国内宏观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将产生一定影响。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经济过热、银行信贷规模增长过快的势头。在国内银行普遍压缩信贷规模之后,一些高负债经营、资金需求量大的企业资金链吃紧,转而向境外股东和金融机构寻求支持,大量借进外债并结汇使用,这显然会加剧基础货币的投放,进而影响宏观经济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外债结汇资金真实性难以审核,可能成为境外热钱流进的通道。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实行“支付结汇制”治理,对20万美元以上的外债结汇,要求提供支付命令,对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结汇,只要求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的明细清单。但外汇局对于企业提供的结汇申请材料凭证真实性难以判定,只能审核表面一致性和合规性,其交易的真实性无法进行检验和监视,这也加大了对境外热钱以外债结汇资金的形式流进进行监管的难度。
2 政策建议
2.1 超国民待遇方面
(1)同一治理外商投资企业内外债。将外商投资企业本币债务纳进“投注差”限额控制,从而收缩其外债规模,并进而实现对其内外债的同一治理;对随意进行外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限制,包括实施期限限制和经济制约等多种方式。可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后未定期提款、导致外债登记失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以及在原外债到期(包括展期)未得到清偿之前,不得再举借新的外债;对于外债登记治理的相关审核细则以法规方式予以明确,如通过法规规定外债登记后,超过
借款合同约定的首次提款日3个月内未提款,该笔外债登记自动失效。
(2)实行外债治理一体化。对于企业的对外借债需求,不再区别对待中、外资企业,而是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支持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确有需要的企业到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对于已经出现投资过热的行业要限制或禁止其借进外债,从而在控制外债数目的同时切实进步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及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2.2 外债治理模式方面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核定外债借用额度。对于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以外资股权占比来控制“投注差”差额,即要求其外债借用额度应与外方出资比例相对应并按如下模型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借款额度:企业外债借款总额度=企业注册资本(或“投注差”×外方出资比例×所在行业系数×借款期限系数)。对于属于环保类或高科技类企业可赋与较大行业系数,同时,按借款期限赋与不同系数,外债借款期限越长则系数越大。由此,在有效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的同时,公道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内经济转型。此外,应进一步明确对于注册资本金定期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金足额到位之前,应禁止其举借外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