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外债治理模式研究(3)
2017-08-12 06:20
导读:(2)实行外债余额治理。继续保存“投注差”的限额治理,但可改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为余额控制。对于企业借用的无论是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
(2)实行外债余额治理。继续保存“投注差”的限额治理,但可改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为余额控制。对于企业借用的无论是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外汇政策应同一以其余额计量外商投资企业已借用的外债规模。这一方面可改善当前短期外债占比过高的状况,另一方面,也能配合按注册资本比例核定企业外债借款额度的治理模式。
(3)建立外债存款预备金制度。此举是按照银行存款预备金治理方式,对企业借进的外债规定按借款金额的20%作为无息存款预备金,并可按企业外债规模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增加投机资金流进本钱,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当然,有关指标的选择和制度的制定必须统筹考虑,既照顾到正常资金的需求,同时也要防范套利资金进进扰乱我国金融市场。
2.3 外债使用方面
(1)规范短期外债展期行为,严格控制短贷长用。对短期外债展期实施期限控制,具体可参照《贷款通则》规定,明确短期外债展期时限,规定每笔短期外债只可展期一次,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到期后仍不能偿还的,按中长期外债治理,防止企业通过连环展期方式短借长用。此外,应明确规定,对实际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未办理展期的逾期外债亦应视同中长期外债治理。
(2)公道引导外债流向,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的监管。一是完善“支付结汇制”,设立企业结汇专户,外债资金结汇后直接划进结汇专户,再根据企业支付指令划往规定收款人账户;二是要求企业在进行小额结汇后提供用途明细清单的同时提交相应的采购、销售凭证或发票,以加强对小额结汇外债资金的监控;三是将外债结汇的频率和单位时间内结汇总额作具体的量化规定,防止外债结汇化整为零现象发生;四是加强对异常情况的监管。对存有疑点的企业要及时跟踪结汇用途,对利用其关联企业规避外债结汇真实用途的借债企业要严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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