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模式的反思(2)
2017-08-14 04:08
导读:二、公众治理薄弱 在国有企业中,谁是真正的资本所有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资本回全民所有,也就是说全体民众是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者
二、公众治理薄弱
在国有企业中,谁是真正的资本所有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资本回全民所有,也就是说全体民众是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者。然而现实中,很多人混淆了全民所有和国家所有的关系,以为国家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全民所有就是国家所有,而政府是国家的具体化或代表,国家所有也就是政府所有。实在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所有权无论是个人的,还是“公共”的,都只有一个,国家作为公共机构是不可能成为所有权主体的。事实上不论“国家的即全民的”还是“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论断,都忽略了所有权主体——公民或劳动者个人。全民所有的“所有”指的是所有权,而国家所有的“所有”指的是占有权,这里面有一个委托—代理关系。而当前的国有企业改制是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政府是以国有企业资本的所有者身份出现的,并且还掌控了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视权、治理权等。改革主要集中于国家和国有企业治理层(包括职工)之间代理关系的调整上,基本上还没有触及全体人民和国家之间的代理关系题目,公众作为所有权主体的作用十分薄弱。
在这种情况下,治理国有企业的政府官员和企业经营者只需要对上级官员负责,而很少需要对公众负责。对于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公众的参与程度也很不够。在很多题目上,甚至连公众的知情权都没有得到充分落实。这种情况必然导致效率低下和终极所有者利益被腐蚀的结果。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各个政府部分争相对国有企业进行干预却不需对其干预后果承担责任。企业则是负盈不负亏。亏损出现时,他们可以有多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责任。事实上,有些把国有企业搞垮的人不但没有受到处罚反而得到了升迁。主管官员和企业经营者之间往往会形成一些交易与合谋。于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选择、交易对象确定、薪酬分配和资产处置等等,都难免出现偏离效率最大化和公众利益最大化要求的现象。以前人们常说国有经济的根本题目在于所有者缺位,实在这里不是没有终极所有者,也不是所有者没有人格化,而是人格化的公众个人没有真正在国有经济的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假如不能有力地强化公众治理,则无论是下岗制度、破产制度还是股份制度,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诸多题目,而是把种种矛盾所产生的恶果转嫁到职工和百姓身上,从而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根本达不到推行此项政策所预想的、那种真正完善企业运行机制和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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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考虑其与我国国情的契合性
前述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模式,是在英美等国家的社会制度背景下自发演进形成的,是企业与其背后的技术、市场以及社会制度等互动演化的产物。试图将之看作一种具有普适性的企业制度模式,看作革除我国企业制度弊真个“灵丹妙药”,是一种简单化的一厢情愿。尽管其有若干可供鉴戒的成分,但它的有效性的发挥不仅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一系列严格的约束条件,如股权分散化、各类市场齐全、市场机制完善、政府行为得到有效约束、社会崇尚“个人主义”、“消费主义”等等。而这些约束条件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具备的,也不是可以通过人们理性的气力就可以构建出来的。因此,它并不是一种“世界标准模式”;也不像有的学者所以为的那样,全球化条件下企业制度模式演进将表现出趋同于所谓“现代企业制度”的趋势。企业制度模式的鉴戒是一项复杂的
系统工程,鉴戒得好,双方上风尽得;鉴戒得不好,则是双方上风尽失。从实践看,这一改革模式并没有很好地考虑与我国具体国情的契合性,原因如下。 其一,很多约束条件我们并不具备。我国事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目前也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软件,包括商务法律、企业治理条例、行业成规、群众市场意识等。作为我国独特国情的人口压力,也使我国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程度和范围受到限制。